真題考點:勞動合同的種類和內容
(1)勞動合同的種類
勞動合同分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的內容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2022年真題示例:
1、2017年8月,某公司與楊某簽訂了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合同期滿,雙方續簽2年。2020年12月,公司進行年終考核,楊某考核結果為不合格,被公司認定為不能勝任工作。經公司培訓,楊某于2021年2月重新上崗。2021年7月,公司通知楊某按期終止勞動合間,但楊某不同意,且要求公司與自己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關于處理楊某與公司勞動糾紛的說法, 正確的是( )。
A .公司應當與楊某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B .公司應當與楊某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C .公司可以終止勞動合同,但應向楊某支付經濟補償
D .公司可以終止勞動合同,且無需向楊某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根據題干公司與楊某連續訂立了兩次固定期限的合同,且雖然在2020年12月被公司認定為不能勝任工作。但經公司培訓后,已經重新上崗,說明不滿足第四十條的條件,故是楊某可以要求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故選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