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和順序、收養的效力
2022年真題示例:
1、張某與丈夫沈某生有大沈、小沈二子,沈某早逝,沈某的哥哥依法收養了小沈,2014年6月,張某與李某再婚,之后,李某與前妻所生的8歲兒子小李一直由張某與李某撫養。2021年8月,張某與李某因車禍去世,二人未訂立遺囑,且雙方父母均已去世。根據《民法典》,張某的遺產應當由( )繼承。
A .大沈
B .大沈、小沈
C .大沈、小李
D .大沈、小沈、小李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