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題考點:集體合同
1、集體合同的內容和分類
(1)集體合同的內容: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
(2)集體合同的類別:企業職工一方和用人單位可以訂立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在縣級以下區域內,建筑業、采礦業、餐飲業等行業可以由工會與企業方面代表訂立行業性集體合同或區域性集體合同。
2、集體合同的效力
(1)集體合同生效的條件:
1)應報送勞動行政部門;
2)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2)集體合同中的勞動標準:
1)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
2)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3)工會的作用:
1)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
2)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辦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2022年真題示例:
1、某企業與本企業職工進行集體協商,馬某為企業職工一方協商代表。根據《集體合同規定》,關于馬某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權利義務的說法,正確的是( )。
A .馬某應享受正常勞動工資
B .該企業工會不得取消馬某協商代表資格
C .該企業不得與馬某解除勞動合同
D .該企業應當增加馬某當年年休的天數
第三十條?工會可以更換職工一方協商代表(B錯誤);未建立工會的,經本單位半數以上職工同意可以更換職工一方協商代表。
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可以更換用人單位一方協商代表。
第二十八條?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在其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完成履行協商代表職責之時,除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一)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
(二)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調整其工作崗位。故C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