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題考點:集體協商爭議的協調處理
1、集體協商爭議的協調處理的主體
集體協商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當事人不能協商解決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以書面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協調處理申請;未提出申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也可以進行協調處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同級工會和企業組織等三方面的人員,共同協調處理集體協商爭議。
2、集體協商爭議的協調處理的管轄
集體協商爭議處理實行屬地管轄,具體管轄范圍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3、集體協商爭議的協調處理的程序
協調處理集體協商爭議,應當自受理協調處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結束協調處理工作。期滿未結束的,可以適當延長協調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
協調處理集體協商爭議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受理協調處理申請;
(2)調查了解爭議的情況;
(3)研究制定協調處理爭議的方案;
(4)對爭議進行協調處理;
(5)制作《協調處理協議書》。
2022年真題示例:
1、根據《集體合同規定》,協調處理集體協商爭議的程序包括( )。
A .受理協調處理申請
B .調查了解爭議的情況
C .研究制定協調處理爭議的方案
D .對爭議進行協調處理
E .制作新的《集體合同》
(1)受理協調處理申請。
(2)調查了解爭議的情況。
(3)研究制訂協調處理爭議的方案。
(4)對爭議進行協調處理。
(5)制作《協調處理協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