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幼兒園教師資格的認定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遵守憲法和法律,擁護黨的基本路線;②熱愛幼兒教育事業,愛護幼兒,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為人師表,忠于職守;③具備幼兒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或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④有教育教學能力,努力學習專業知識和技能,提高文化和專業水平;⑤身體健康。
7.根據《教育法》、《教師法》的精神,“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忠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
(I)我國幼兒教師的權利是:①進行保育教育活動,開展保育教育改革和實驗的權利;②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的權利;③指導幼兒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幼兒成長發展的權利;④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帶薪休假的權利;⑤參與幼兒園民主管理的權利;⑥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的權利。
(2)我國幼兒教師的義務是:①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②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幼兒園保教計劃,履行聘約,完成工作任務;③按國家規定的保教目標,組織、帶領幼兒開展有目的、有計劃的教育活動;④關心、愛護全體幼兒,尊重幼兒人格,促進幼兒的全面發展;⑤制止有害于幼兒的行為或其他侵犯幼兒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幼兒健康成長的現象;⑥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8.幼兒教師的觀察力主要指對幼兒直覺的、原樣的、不加任何操作的自然觀察能力,表現在隨機的觀察和有計劃的觀察中。
(1)在隨機觀察時,觀察能力的高低表現為教師能否敏感地捕捉到幼兒發出的動作、表情或語言等各方面的信息,并且快速地作出正確的判斷和反應。這類觀察可在一日生活的任何時候、任何環節發生。憑借這種能力,教師達到與幼兒的溝通,從而進行有效的指導。
(2)有計劃的觀察要求預先有擬定的觀察項目,教師根據觀察內容選擇最有代表性的場景,列出最能反映問題本質的觀察要點,然后按計劃進行觀察。既可觀察幼兒的發展水平差異,也可觀察幼兒個體發展的獨特性。觀察幼兒現有水平和不同幼兒在發展水平、速度、能力的差異,能為教師制定教育計劃、創設教育環境、設計和指導教育活動等提供依據。幼兒發展的獨特性是幼兒個別差異的重要方面。沒有這樣的觀察和思考,教育的個性化、因人施教都是不可能的。
9.幼兒的沖突是其溝通不暢的最激烈的表現形式,多發生在物的分配或活動機會的選擇時。正確地認識和對待幼兒的沖突是教師的基本技能之一。應當看到,幼兒沖突并不一定是壞事,沖突本身及其解決是幼兒之間溝通的重要途徑,也是幼兒社會性發展、認知發展的重要途徑。幫助幼兒正確地對待沖突、習得解決沖突的策略,通過沖突理解人際交往的規則、認識自己和別人的權利、克服自我中心等,是幼兒園教育的重要內容。由于幼兒在沖突時是很難傾聽對方意見的,因此教師就事論事地處理或輕率地介入其中往往效果不佳。
研究表明,教師的這一技能和能力實際上涉及較大的范圍,而不僅僅是在沖突發生后如何調解。比如,在平時一貫地為幼兒提供合作、分享、互相尊重的機會或模仿的榜樣;通過日常生活或多種活動讓幼兒認識到他人的行為舉止、愛好或情感不一定和自己是相同的,應當相互尊重;讓幼兒有機會體驗爭執而不解決問題所造成的失敗或失望,學習簡單而有用的對付沖突的策略,體驗“商量”、“對話”的價值;引導幼兒自己解決沖突,而不依靠成人。10.直接“教”的方式是指教師按照教育目的,直接把教育的內容傳遞給幼兒。
直接“教”的優點:教育內容、方法、步驟等都按照教育目標進行了精心準備。因此,這種方式清楚明確、系統有序、省時經濟,而且教師操作起來有一定的模式可循,即使是新教師,也能較快地掌握操作方法。如果教師在“教”之前對幼兒的情況非常了解,所講的內容適合幼兒的興趣、經驗、理解水平,并能在講的過程中注意調動幼兒的積極性,這種直接“教”的方式對幼兒的學習和發展也能起到很好的促進作用。
直接“教”的缺點:教師使用這種方式教育幼兒時,言語是主要的工具,教師講、幼兒聽是最常見的形式,因此,這一方式存在難以避免的缺點。主要有:由于幼兒缺乏知識和經驗,對言語的理解能力又有限,因此,對“教”的內容不容易真正掌握;教師與幼兒之間難以雙向交流,容易成為教師向幼兒的單向灌輸和說教;幼兒自主學習的機會少,其主動性、創造性難以得到發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