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資格證考試小學綜合素質考點:教育法律法規概述(三)
——教育法的淵源
根據教師資格證考試大綱的要求,《小學綜合素質》教育法律法規概述這一節需要了解國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規等。
法的淵源,也稱“法源”。或“法律淵源”,是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義的法的外在表現形式。教育法的淵源。就是指國家根據法定的職權和程序制定的關于教育方面的規范性文件,主要有憲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規、地方性教育法規、教育行政規章、教育條例和規定。
一、憲法
憲法是我國之根本大法。是國家法律的總章程,是我國一切立法的依據,是我國教育法的基本法源。憲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即國家最高權力機關)通過,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最高層次的法律淵源。其他形式的法律、法規都必須依據憲法制定,并為貫徹憲法服務,不得與憲法相違背,否則歸于無效。
憲法作為教育法的法源.可以從兩個方面去理解:一是規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導思想和立法依據,二是直接規定了教育教學活動的基本法律規范。
二、教育法律
這里的教育法律是指狹義上的作為一種教育法淵源的教育法律.是由最高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構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憲法》規定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構有權制定法律。
依據法律制定機關和調整對象的不同.法律又可分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兩種。
基本法律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發布的,通常規定和調整某一方面帶根本性、普遍性的法律。《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和其他的基本法律”,1995年3月18日通過的《教育法》就是我國教育基本法。
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的.規定和調整國家教育事業某一方面具體法律關系的法律,通常規定和調整的對象較窄、內容較具體。《憲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包括《學位條例》《義務教育法》《教師法》《職業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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