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單項選擇題
1.D 【解析】我國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條規定: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
2.C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二條規定:本法適用于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
3.B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二條中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設施、場所中進行教育教學活動。
4.C 【解析】《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因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用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5.C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應當進行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6.B 【解析】《幼兒園工作規程》第二條規定:幼兒園是對三周歲以上學齡幼兒實施保育和教育的機構,是基礎教育的有機組成部分,是學校教育制度的基礎階段。
7.D 【解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法律的規定,義務教育和基礎教育階段學校教育必須做到“兩個全面”,即“全面發展”和“面向全體(學生)”。所謂“全面發展”主要指要使學生在德、智、體等方面都得到發展,在身體、心理和精神等方面都能健康成長;所謂“面向全體”就是應當為所有學生的發展提供全面的教育,從而為學生的未來成長和整體國民素質的全面提高服務。
8.B 【解析】《幼兒園工作規程》第十三條規定:幼兒園應制定合理的幼兒一日生活作息制度,兩餐間隔不得少于三小時半。
9.C 【解析】學校不得使未成年學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學設施中活動,否則將違反學生的身心健康權。
10.C 【解析】《中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暴力、兇殺、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圖書、報刊、音像制品。這反映了我國法律所規定的少年兒童合法權利中的安全的權利。
11.D 【解析】第一次從法律上明確教師社會地位專業性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12.B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頒布和實施,標志著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教育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已經形成。
13.A 【解析】受教育權是公民的一項憲法性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對學生來說,受教育權是其在學校各項權利中最主要、最基本的一項權利。
14.A 【解析】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對自己是否向他人公開隱私以及公開的范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題干中教師侵犯了幼兒的隱私權。
15.B 【解析】《幼兒園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幼兒園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16.A 【解析】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17.D 【解析1198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由最高權力機關制定的第一部有關教育的法律。
18.C 【解析】學校不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學校負責人和有關直接負責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 9.D 【解析】對于已滿14周歲不滿l6周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校教職員工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兒童實施體罰或變相體罰。對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在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學籍。
20.D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結伙斗毆,尋釁滋事,擾亂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教學秩序或者破壞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條例處罰。
21.D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22.A 【解析】受教育者最主要和最基本的義務是受教育權,即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23.A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九條規定:為保障教師完成教育教學任務,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和設備;(二)提供必需的圖書、資料及其他教育教學用品;(三)對教師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中的創造性工作給予鼓勵和幫助;(四)支持教師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24.c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25.B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二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前款所列行為,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照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的規定,另行確定監護人。
26.c 【解析】教育行政法規是由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實施、管理教育事業,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教育行政法規在內容上是針對某一類教育管理事務發布的行為規范,而不是針對某個具體的事件和具體問題做出決定,在形式和結構上必須比較規范,在時效上必須有相對的穩定性,其制定、審定、發布須經過法定的程序。
27.A 【解析】教師可以采用的行政救濟途徑主要有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教師申訴等。
28.C 【解析】教育政策是教育法規的靈魂,是制定教育法規的基礎,也是實施教育法規的指導。教育法規是教育政策的體現,是教育政策的定型化、條文化。所以教育法規的制定必須依據黨和國家的各項教育政策。
29.C 【解析】教育政策有著與其他政策相似的一些特點,其中的一個特點是具有相對穩定性,一經制定和公布,在一定時期內不能隨意變動,應保持相對的穩定。
30.D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校長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聘任。
31.C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侵占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32.A 【解析】這屬于幼兒科學教育的目標。
33.D 【解析】教育法規是統治階級根據自己在教育方面的意志,通過一定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調整有關法律主體在教育活動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體系的總和。從本質上看,教育法規是統治階級在教育方面的意志的體現;從形式上看,教育法規是以國家意志體現且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范。
34.B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5.A 【解析】《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 0一2020年)》確立了我國教育發展的三大戰略目標:到2020年,基本實現教育現代化,基本形成學習型社會,進入人力資源強國行列。
36,D 【解析】教師對學生的體罰和侮辱行為,其實質是教師的人格凌駕于學生人格之上的一種表現,侵犯了學生的人格尊嚴權。
37.C 【解析】題干所述行為主要侵害的是學生的受教育權。受教育權是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法律中規定的公民享有的一項不可剝奪的基本權利。
38.D 【解析】教育法律責任的種類包括違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責任、民事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
39.D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侮辱、毆打教師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造成損害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0.A 【解析】未成年學生在校受到傷害,學校承擔責任適用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
41.D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做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做出處理。
42.C 【解析】教育法律責任的歸責要件包括:有損害事實、有違法行為、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
43.D 【解析】教師法律救濟的途徑是指教師認為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請求解決或補償的渠道或方式,一般可以分為司法救濟、行政救濟、社會救濟。
44.C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條規定: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教師應當忠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
45.B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七條規定的教師享有的六項權利中,不包括8選項中的內容。
46.B 【解析】教育家黃宗羲和陶行知的話說明,教師的首要職責是搞好教學,教好功課,要完成知識教學任務,教師就必須銳意進取,刻苦學習。要使學生學好知識,教師首先必須學好知識,即教師要具有提高思想覺悟和教學水平的義務。
47.D 【解析】權利和義務不是絕對的,在某些方面,權利和義務是不可分割的。
48.B 【解析】《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對于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49.A 【解析】這一規定確立了我國教育法的公共性原則,教育事業是國家、民族乃至全世界的共同事業。
50.A 【解析】教育法律關系具有的一個特征是,教育法律關系的存在總是以相應的現行的教育法律規范為前提。
51.A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規定,違反教育法的行政法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有兩類,即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
52.D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教師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53.C 【解析】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是教師可以享有的權利,而不是應盡的義務。
54.C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二條規定: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
55.D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56.B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一條規定: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人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
57.A 【解析】l989年11月20日,第44屆聯合國大會上通過了《兒童權利公約》、
58.A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9.A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取得初級中學教師、初級職業學校文化、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專科學校或者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60.C 【解析】A項屬于幼兒健康教育的目標,B項屬于幼兒科學教育的目標,D項屬于幼兒語言教育的目標。
61.D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應急機制,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加強管理,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對學校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對需要維修、改造的,及時予以維修、改造。學校不得聘用曾經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其他不適合從事義務教育工作的人擔任工作人員。第二十五條規定:學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不得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
62.C 【解析】教育法律責任是指由行為人違反教育法律規范的行為所引起的,應當由其依法承擔的懲罰性的法律后果。可以看出,教育法律責任的前提是存在違法行為,所以具有強制性的特點。
63.C 【解析】幼兒作為個人也有肖像權,但是幼兒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故照相館要用幼兒的照片,應當征得其監護人(一般為家長)的同意。
64.D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教師考核結果是受聘任教、晉升工資、實施獎懲的依據。
65.B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是制定所有教育法規的“母法”。
66.C 【解析】我國第八次基礎教育課程改革的指導性文件是2001年6月8日正式頒布的《基礎教育課程改革綱要(試行)》。
67.C 【解析】l985年1月21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決定,每年9月10日為教師節。
68.A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的頒布實施是在1993年。
69.D 【解析】學校法律關系的基本特征有:學校與政府;學校與社會;學校與教師;學校與學生。
70.C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十四條規定: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領導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
71.C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均衡配置本行政區域內學校師資力量,組織校長、教師的培訓和流動,加強對薄弱學校的建設。
72.A 【解析】對教師提出的申訴的受理機構是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王某在某縣就職,因此王某的申訴由當地縣教育局受理。
73.D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十四條規定: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領導和管理教育工作。
74.A 【解析】《幼兒園工作規則》第五十條規定:家長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幫助家長了解幼兒園工作計劃和要求,協助幼兒園工作;反映家長對幼兒園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協助幼兒園組織交流家庭教育的經驗。
75.D 【解析】《幼兒園工作規則》第三十七條規定:幼兒園教師實行聘任制。
76.D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縣級人民政府編制預算,除向農村地區學校和薄弱學校傾斜外,應當均衡安排義務教育經費。
77.A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五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教師工作。
78.C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于l995年3月18日修訂通過,Ih l995年9月1日起施行。
79.D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一條規定:為了發展教育事業,提高全民族的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80.D 【解析】義務教育具有三個特征:強制性;免費性;普遍性。
81.A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地方人民政府對違反本法規定,拖欠教師工資或者侵犯教師其他合法權益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
82.B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對依法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教師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行政處分。國家工作人員對教師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83.B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
84.D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是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的根本大法,其立法宗旨主要是發展基礎教育。
85.C 【解析】學生的受教育權分為受完法定教育年限權、學習權、公正評價權三個權力,隱私權屬于學生的人身權。
86.A 【解析】該校長侵犯了教師的合法權益。
87.A 【解析】根據《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1)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2)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88.A 【解析】進修培訓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規定的教師享有的權利。
89.B 【解析】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做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Et內,做出處理。
90.C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教師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與同事相處不夠融洽的,教師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不能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91.B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或其他未成年人集體活動的室內吸煙、飲酒。”這是為了保護學生的身心健康權。
92.D 【解析】第一,教師申訴制度是一項法定的申訴制度。這種法定性,使教師申訴程序具有了法律的確定性和嚴肅性。第二,教師申訴制度是一項專門性的權利救濟制度。它是為教師這一特
定的專業人員設立的,只能由教師或其代理人提出。第三,教師申訴制度是行政性的申訴制度。它是由行政機關依法對教師申訴,在其行使職權范圍內做出行政處理的制度。其行政處理決定具有行政法的效力。
93.B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三十條規定:教師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國家建立統一的義務教育教師職務制度。教師職務分為初級職務、中級職務和高級職務。
94.D 【解析】國家不允許學校體罰學生。
95.C 【解析】1986年,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96.C 【解析】對教育法的基本指導思想和教育立法的基本思想以及教育活動的基本法律規范進行規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97.A 【解析】人是教育法律關系中的個人主體。
98.A 【解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七條規定:義務教育實行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
99.D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七條規定的教師享有的六項權利中,不包括D選項中的內容。
100.D【解析】教育教學權是教師為履行教育教學職責而必須具備的基本權利。包括:(1)教師依據其所在學校的教學計劃、教學工作量、本學科特點等自主地組織課堂教學;(2)按照教學大綱的要求確定其教學內容和進度;(3)針對不同的教育教學對象,在教育教學形式、方法等方面進行改革、實驗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