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設計變更事項。能夠構成設計變更的事項包括以下變更:
①更改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②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
③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④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2,其他變更的程序
從合同角度看,除設計變更外,其他能夠導致合同內容變更的都屬于其他變更。
(二)變更后合同價款的確定
1.變更后合同價款的確定程序
設計變更發生后,承包人在工程設計變更確定后14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工程師確認后調整合同價款,承包人在確定變更后14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為該項設計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工程師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7天內,予以確認。工程師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變更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后變更工程價款報告自行生效。
2.變更后合同價款的確定方法
變更合同價款按照下列方法進行:
(1)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計算、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此價格確定變更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工程師確認后執行。
三、FIDIC合同條件下的工程變更
在FIDIC合同條件下,業主提供的設計一般較為粗略,有的設計(施工圖)是由承包商完成的,因此設計變更少于我國施工合同條件下的施工。
(一)工程變更的范圍
由于工程變更屬于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正常管理工作,工程師可以根據施工進展的實際情況,在認為必要時就以下幾個方面發布變更指令。
1.對合同中任何工作工程量的改變
2.任何工作質量或其他特性的變更
3,工程任何部分標高、位置和尺寸的改變
4,刪減任何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
5.新增工程按單獨合同對待
6.改變原定的施工順序或時間安排
(二)變更程序
頒發工程接收證書前的任何時間,工程師可以通過發布變更指示或以要求承包商遞交建議書的任何一種方式提出變更。
1.指示變更
工程師在業主授權范圍內根據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在確屬需要時有權發布變更指示。指示的內容應包括詳細的變更內容、變更工程量、變更項目的施工技術要求和有關部門文件圖紙,以及變更處理的原則。
2.要求承包商遞交建議書后再確定的變更
其程序為:
(1)工程師將計劃變更事項通知承包商,并要求他遞交實施變更的建議書。
(2)承包商應盡快予以答復。
(3)工程師做出是否變更的決定,盡快通知承包商說明批準與否或提出意見。
(4)承包商在等待答復期間,不應延誤任何工作。
(5)工程師發出每一項實施變更的指示,應要求承包商記錄支出的費用。
(6)承包商提出的變更建議書,只是作為工程師決定是否實施變更的參考。
(三)變更估價
1.變更估價的原則
承包人按照工程師的變更指示實施變更工作后,往往會涉及對變更工程的估價問題。變更工程的價格或費率,往往是雙方協商時的焦點。計算變更工程應采用的費率或價格,可分為三種情況:
(1)變更工作在工程量表中有同種工作內容的單價或價格,應以該單價計算變更工程費用。實施變更工作未引起工程施工組織和施工方法發生實質性變動,不應調整該項目的單價。
(2)工程量表中雖然列有同類工作的單價或價格,但對具體變更工作而言已不適用,則應在原單價或價格的基礎上制定合理的新單價或價格。
(3)變更工作的內容在工程量表中沒有同類工作的單價或價格,應按照與合同單價水平相一致的原則,確定新的單價或價格。任何一方不能以工程量表中沒有此項價格為借口,將變更工作的單價定得過高或過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