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程綜合資料驗收內容
項目建議書及批件,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批件,項目評估報告,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設計任務書。土地征用申報及批準的文件,承包合同,招標投標文件,施工執照,項目竣工驗收報告,驗收鑒定書。
3.工程財務資料驗收內容
(1)歷年建設資金供應(撥、貸)情況和應用情況;
(2)歷年批準的年度財務決算;
(3)歷年年度投資計劃、財務收支計劃;
(4)建設成本資料;
(5)支付使用的財務資料;
(6)設計概算、預算資料;
(7)施工決算資料。
(二)工程內容驗收
工程內容驗收包括建筑工程驗收、安裝工程驗收
1,建筑工程驗收內容
建筑工程工程驗收,主要是如何運用有關資料進行審查驗收,主要包括:
(1)建筑物的位置、標高、軸線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2)對基礎工程中的土石方工程、墊層工程、砌筑工程等資料的審查,因為這些工程在“交工驗收”時已驗收;
(3)對結構工程中的磚木結構、磚混結構、內澆外砌結構、鋼筋混凝土結構的審查驗收;
(4)對屋面工程的木基、望板油氈、屋面瓦、保溫層、防水層等的審查驗收;
(5)對門窗工程的審查驗收;
(6)對裝修工程的審查驗收(抹灰、油漆等工程)。
2,安裝工程驗收內容
安裝工程驗收分為建筑設備安裝工程、工藝設備安裝工程、動力設備安裝工程驗收。
(1)建筑設備安裝工程(指民用建筑物中的上下水管道、暖氣、煤氣、通風、電氣照明等安裝工程)應檢查這些設備的規格、型號、數量、質量是否符合設計要求,檢查安裝時的材料、材質、材種,檢查試壓、閉水試驗、照明。
(2)工藝設備安裝工程包括:生產、起重、傳動、實驗等設備的安裝,以及附屬管線敷設和油漆、保溫等。
檢查設備的規格、型號、數量、質量、設備安裝的位置、標高、機座尺寸、質量、單機試車、無負荷聯動試車、有負荷聯動試車、管道的焊接質量、洗清、吹掃、試壓、試漏、油漆、保溫等及各種閥門。
(3)動力設備安裝工程指有自備電廠的項目,或變配電室(所)、動力配電線路的驗收。
三、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條件和依據
(一)竣工驗收的條件
國務院2000年1月發布的第279號令《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工驗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2)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4)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二)竣工驗收的標準
根據國家規定,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交付生產使用,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1)生產性項目和輔助性公用設施,已按設計要求完成,能滿足生產使用;
(2)主要工藝設備配套經聯動負荷試車合格,形成生產能力,能夠生產出設計文件所規定的產品;
(3)必要的生產設施,已按設計要求建成;
(4)生產準備工作能適應投產的需要;
(5)環境保護設施、勞動安全衛生設施、消防設施已按設計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使用。
(6)生產性投資項目如工業項目的土建工程、安裝工程、人防工程、管道工程、通訊工程等工程的施工和竣工驗收,必須按照國家和行業施工及驗收規范執行。
(三)竣工驗收的范圍
凡新建、擴建、改建的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所有列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建設項目或單項工程),已按國家批準的設計文件所規定的內容建成,符合驗收標準,即:工業投資項目經負荷試車考核,試生產期間能夠正常生產出合格產品,形成生產能力的;非工業投資項目符合設計要求,能夠正常使用的,不論是屬于哪種建設性質,都應及時組織驗收,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
(四)竣工驗收的依據
(1)上級主管部門對該項目批準的各種文件;
(2)可行性研究報告;
(3)施工圖設計文件及設計變更洽商記錄;
(4)國家頒布的各種標準和現行的施工驗收規范;
(5)工程承包合同文件;
(6)技術設備說明書;
(7)建筑安裝工程統一規定及主管部門關于工程竣工的規定。
(8)從國外引進的新技術和成套設備的項目,以及中外合資建設項目,要按照簽訂的合同和進口國提供的設計文件等進行驗收;
(9)利用世界銀行等國際金融機構貸款的建設項目,應按世界銀行規定,按時編制《項目完成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