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
一、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項目(P142)
1、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
(1) 屬于農業新技術、農業綜合開發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業的;
(2) 屬于高新技術、先進適用技術,能夠改進產品性能、提高企業技術經濟效益或者生產國內生產能力不足的新設備、新材料的;
(3)適應市場需求,能夠提高產品檔次、開拓新興市場或者增加產品國際競爭能力的;(4)屬于新技術、新設備,能夠節約能源和原材料、綜合利用資源和再生資源及防治環境污染的;
(5)能夠發揮中西部地區的人力和資源優勢,并符合國家產業致策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
(1) 技術水平落后的;
(2) 不利于節約資源和改善生態環境的;
(3) 從事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勘探、開采的;
(4) 屬于國家逐步開放的產業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禁止類外商投資項目
(1) 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的;
(2)對環境造成污染損害,破壞自然資源或者損害人體健康的;
(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護、開發土地資源的;
(4)危害軍事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5)運用我國特有工藝或者技術生產產品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
不屬于鼓勵類、限制類和禁止類的外商投資項目,為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
產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視為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產品出口銷售額占其產品銷售總額70%以上的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主管部門批準,可以視為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
【例】根據指導外商投資方向的有關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國家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的有( )。
A、運用我國特有工藝生產產品的項目
B、不利于節約資源的項目
C、技術水平落后的項目
D、不利于改善生態環境的項目
【解析】正確答案為BCD。A項屬于禁止類外商投資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