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預習十一:銷售的稅務管理
(一)概述
具體分類 | 相關說明 |
銷售實現方式的稅務管理 | (1)銷售方式多種多樣,總體上主要有兩種類型,現銷方式和賒銷方式。 不同的銷售結算方式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是不同的,這就為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提供了可能。 (2)企業在不能及時收到貨款的情況下,可以采用委托代銷、分期收款等銷售方式,等收到貨款時再開具發票、承擔納稅義務,就可以起到延緩納稅的作用。 |
促銷方式的稅務管理 | 常見的讓利方式有:打折銷售、購買商品贈送實物、購買商品贈送現金等。 (1)打折銷售:按照打折后的收入計算銷項稅額,繳納增值稅。 (2)購買商品贈送實物:①贈送行為視同銷售,應計算銷項稅額,繳納增值稅。視同銷售的銷項稅由商場承擔。②贈送商品成本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③按照個人所得稅制度的規定,企業還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3)購買商品贈送現金:①返還的現金屬于贈送行為,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②按照個人所得稅制度的規定,企業還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
特殊銷售行為的稅務管理 | 【兼營】 兼營指納稅人既銷售增值稅的應稅貨物或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同時還從事營業稅的應稅勞務,并且這兩項經營活動間并無直接的聯系和從屬關系。 比如,某商貿公司,一方面批發,零售貨物,另一方面其運輸車隊又從事本企業以外的運輸業務。 【混合銷售】 所謂混合銷售行為,是指現實生活中有些銷售行為同時涉及貨物和非加工和修理勞務(指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的勞務活動)。 比如,銷售家具的廠商,在銷售家具的同時送貨上門。 【兼營的稅務處理】 原則上依據納稅人的核算情況判定: (1)分別核算,分別交增值稅、營業稅等。 (2)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混合銷售的處理】 依納稅人的營業主業判斷,只交一種稅。 對于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均視為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對于其他單位或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不征收增值稅,而征收營業稅。 |
(二)銷售過程稅收籌劃
【例】促銷方式稅收籌劃
某大型商場,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所得稅實行查賬征收方式,適用稅率25%.假定每銷售100元(含稅價,下同)的商品其成本為60元(含稅價),購進貨物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為促銷擬采用以下三種方案中的一種:
方案1:商品7折銷售(折扣銷售,并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
方案2:購物滿100元,贈送30元的商品(成本18元,含稅價);
方案3:對購物滿100元消費者返還30元現金。
假定企業單筆銷售了100元的商品,試計算三種方案的納稅情況和利潤情況(由于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對結果影響較少,因此計算時不予考慮)。
分析如下:
【方案1】
這種方式下,企業銷售價格100元的商品由于折扣銷售只收取70元,所以銷售收入為70元(含稅價),其成本為60元(含稅價)。
增值稅情況:
應納增值稅額=70/(1+17%)×17%-60/(1+17%)×17%=1.45(元)
企業所得稅情況:
銷售利潤=70/(1+17%)-60/(1+17%)=8.55(元)
應納企業所得稅=8.55×25%=2.14(元)
稅后凈利潤=8.55-2.14=6.41(元)
【方案2】
購物滿100元,贈送30元商品。
根據稅法規定,贈送行為視同銷售,應計算銷項稅額,繳納增值稅。視同銷售的銷項稅由商場承擔,贈送商品成本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按照個人所得稅制度的規定,企業還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其納稅及盈利情況如下:
增值稅情況:
應納增值稅額=100/(1+17%)×17%-60/(1+17%)×17%=5.81(元)
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贈送30元商品應該視同銷售,其增值稅的計算如下:
應納增值稅額=30/(1+17%)×17%-18/(1+17%)×17%=1.74(元)
合計應納增值稅=5.81+1.74=7.55(元)
個人所得稅情況:
根據個人所得稅規定,為其他單位和部門的有關人員發放現金、實物等應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單位代扣代繳。為保證讓利顧客30元,商場贈送的價值30元的商品為不含個人所得稅額的金額,該稅應由商場承擔。
X×(1-20%)=30, X=30/(1-20%)
商場需代顧客繳納偶然所得的個人所得稅額=30/(1-20%)×20%=7.5(元)
企業所得稅情況:
贈送商品成本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同時代顧客交納的個人所得稅款也不允許稅前扣除,因此:
企業利潤總額=100/(1+17%)-60/(1+17%)-18/(1+17%)-7.5=11.3(元)
應納稅所得額=100/(1+17%)-60/(1+17%)=34.19(元)
應納所得稅額=34.19×25% =8.55(元)
稅后凈利潤=11.3-8.55=2.75(元)
【總結】贈送實物涉稅情況及企業利潤計算
增值稅——銷售商品增值稅、贈送商品視同銷售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個人所得稅——商場代顧客繳納個人所得稅。注意顧客獲得的是稅后價值。
應納稅所得額——銷售商品的不含稅收入-銷售商品的不含稅成本。注意贈送商品的價值不得稅前扣除。
企業利潤=銷售商品不含稅收入-銷售商品不含稅成本-贈送商品不含稅成本-代顧客承擔的個人所得稅
方案3:購物滿100元,返還現金3 0元。
在這種方式下,返還的現金屬于贈送行為,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且按照個人所得稅制度的規定,企業還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為保證讓顧客得到30元的實惠,商場贈送的30元現金應不含個人所得稅,是稅后凈收益,該稅應由商場承擔。因此,和方案2一樣,贈送現金的商場在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同時還需為消費者代扣個人所得稅。
增值稅:
應納增值稅稅額=100/(1+17%)×17%-60/(1+17%)×17%
=5.81(元)
個人所得稅:
應代顧客繳納個人所得稅7.5元(計算方法同方案2)
企業所得稅:
企業利潤總額=(100-60)/(1+17%)-30-7.5=-3.31(元)
應納所得稅額=(100-60)/(1+17%)×25%=8.55(元)
稅后利潤=-3.31-8.55=-11.86(元)
【總結】購物返還現金
增值稅——銷售商品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個人所得稅——商場代顧客繳納個人所得稅。注意顧客獲得的是稅后價值
應納稅所得額——銷售商品的不含稅收入-銷售商品的不含稅成本。
企業利潤——不含稅收入-不含稅成本-返還現金-代顧客承擔的個人所得稅
從以上計算可以得出各方案綜合稅收負擔比較如下表所示:
表7-10 各方案稅收負擔綜合比較表 單位:元
方案 | 增值稅 | 企業所得稅 | 個人所得稅 | 稅后凈利潤 |
1 | 1.45 | 2.14 | - | 6.41 |
2 | 7.55 | 8.55 | 7.5 | 2.75 |
3 | 5.81 | 8.55 | 7.5 | -11.86 |
通過比較可以得出,從稅后凈利潤角度看,第一種方案最優,第二種方案次之,第三種方案,即采取返還現金方式銷售的方案最不可取。
由此可見,采用不同的促銷方式不僅稅收負擔截然不同,對商家利潤的影響也是顯而易見的。
【注】計算利潤的收入和成本均是不含稅(增值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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