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發生的融資融券業務,應當執行何種會計標準?
答:融資融券業務,是指證券公司向客戶出借資金供其買入證券或者出借證券供其賣出,并由客戶交存相應擔保物的經營活動。企業發生的融資融券業務,分為融資業務和融券業務兩類。
關于融資業務,證券公司及其客戶均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證券公司融出的資金,應當確認應收債權,并確認相應利息收入;客戶融入的資金,應當確認應付債務,并確認相應利息費用。
關于融券業務,證券公司融出的證券,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有關規定,不應終止確認該證券,但應確認相應利息收入;客戶融入的證券,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并確認相應利息費用。
證券公司對客戶融資融券并代客戶買賣證券時,應當作為證券經紀業務進行會計處理。證券公司及其客戶發生的融資融券業務,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有關規定披露相關會計信息。
解讀:
2010年3月31日,市場期待已久的融資融券業務同時在滬、深兩市亮相,為了規范運作,財政部網站還刊登了《融資融券業務及其會計處理》的文章,對融資融券業務及其會計處理加以說明。融資融券業務在我國剛剛起步,如何正確的確認、計量和披露相關信息,會對投資者、證券公司、證券市場產生深遠影響。財會[2010]15號文件對融資融券業務執行的會計標準進行明確,實乃當務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