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財會[2008]11號)的規定,對認股權和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中的認股權,單獨確認了一項權益工具(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認股權持有人沒有行權的,原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的部分,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企業發行的認股權和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認股權持有人到期沒有行權的,應當在到期時將原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的部分轉入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解讀: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對可轉換公司債券,初始確認時將負債成分確認為應付債券,將權益成分確認為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可轉換公司債券包含的負債成分面值,貸記“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面值)”科目,按權益成分的公允價值,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按借貸雙方之間的差額,借記或貸記“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利息調整)”科目。
將可轉債轉換為股份時,借記“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面值)”、“應付利息——可轉換公司債券利息”、“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貸記“股本”科目、貸記或借記“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利息調整)”科目,按借貸雙方之間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股本溢價”科目。
為保持會計的一致性,認股權持有人到期即使沒有行權,也同樣做如上債券持有人行權一樣的分錄,將原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的部分轉入資本公積(股本溢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