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本題考核保險合同的解除。除保險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32.A
【解析】本題考核投保人的告知義務。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33.A
【解析】本題考核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1)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2)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
34.A
【解析】本題考核保險合同。仲裁地點與方式不是保險合同的必備條款。
35.C
【解析】本題考核保險合同。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題目中是人身保險,在合同訂立時二人是夫妻關系,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因此保險事故發生后,是向受益人賈某支付保險金。
36.D
【解析】本題考核保險合同。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此限。
37.B
【解析】本題考核保險合同。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3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38.D
【解析】本題考核保險合同。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2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39.B
【解析】本題考核票據基礎關系和票據關系的關系。票據為無因證券,票據關系不受基礎關系的影響。產生票據的基礎關系(買賣合同)解除或無效,不影響票據關系的效力。
40.D
【解析】本題考核票據代理。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的,應當就其超越權限的部分承擔票據責任。
41.D
【解析】本題考核票據記載事項的規定。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致,二者不-致的,票據無效。
42.C
【解析】本題考核票據簽章的規定。法人在票據上的簽章,為該法人的公章或者財務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因此選項A錯誤;個人在票據上的簽章,為該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因此選項B錯誤;支票的出票人和商業承兌匯票的承兌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其預留銀行的簽章,因此選項C正確;商業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為該法人或者該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因此選項D錯誤。
43.D
【解析】本題考核票據簽章的效力。根據規定,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未加蓋與該單位在銀行預留簽章-致的財務專用章而加蓋該出票人公章的,簽章人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44.A
【解析】本題考核票據簽章不符合規定的效力。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票據無效。
45.A
【解析】本題考核票據權利的時效。根據規定,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票據權利時效,自出票日起6個月。
46.A
【解析】本題考核票據權利的抗辯。(1)根據《票據法》規定,背書應當連續,背書不連續的,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任何持票人提出抗辯;(2)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也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47.C
【解析】本題考核票據變造的法律責任承擔。根據規定,票據的變造應依照簽章是在變造之前或之后來承擔責任。如果當事人簽章在變造之前,應按原記載的內容負責;如果當事人簽章在變造之后,則應按變造后的記載內容負責;如果無法辨別是在票據被變造之前或之后簽章的,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本題中,甲和乙的簽章在變造之前,丙和丁的簽章在變造之后。
48.D
【解析】本題考核匯票記載事項。如果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并不必然導致票據的無效,根據《票據法》規定,未記載付款日期的,匯票為見票即付,所以選項A錯誤;如果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也不必然導致票據無效,根據規定,在此情況下,付款地為“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所以選項B錯誤;目前我國《票據法》不允許發行無記名匯票,如果匯票上未記載收款人名稱,則該匯票無效,所以選項C錯誤;匯票的出票日期屬于匯票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沒有記載出票日期的,該匯票無效,所以選項D正確。
49.C
【解析】本題考核禁止背書記載的規定。背書人的禁止背書是背書行為的-項任意記載事項,如果背書人不愿意對其后手以后的當事人承擔票據責任,即可在背書時記載禁止背書。根據《票據法》規定,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50.A
【解析】本題考核票據質押背書。以匯票設定質押時,出質人在匯票上只記載了“質押”字樣而未在票據上簽章的,或者出質人未在匯票、粘單上記載“質押”字樣而另行簽訂質押合同、質押條款的,不構成票據質押。
51.B
【解析】本題考核匯票的承兌和追索權的相關規定。根據規定,對于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提示承兌的期限為出票日起1個月,乙在提示承兌期限內提示承兌,因此選項B錯誤。
52.D
【解析】本題考核匯票的承兌。我國《票據法》不允許不單純承兌。根據《票據法》規定,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這-規定與附有條件的背書不同。附有條件的背書.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53.C
【解析】本題考核票據保證記載的內容。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無效.保證本身仍然具有效力,保證人應向持票人承擔票據保證責任。
54.C
【解析】本題考核匯票提示付款的期限。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匯票的持票人應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55.A
【解析】本題考核本票的規定。本票是見票即付的自付票據,其基本當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無需承兌。本票絕對記載事項中不包括“到期日”,因此選項A是不符合《票據法》規定的。
56.B
【解析】本題考核支票的記載事項。支票屬見票即付的票據,因而沒有到期日的規定。支票的出票日實質上就是到期日。我國《票據法》規定:“支票限于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BR> 57.B
【解析】本題考核《外匯管理條例》的適用范圍。根據規定,境內機構、境內個人的外匯收支或者外匯經營活動,以及境外機構、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外匯收支或者外匯經營活動,適用《外匯管理條例》,境內機構不包括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境內個人不包括外國駐華外交人員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
58.C
【解析】本題考核資本項目管理。境外機構、境外個人在境內直接投資,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應當到外匯管理機關辦理“登記”,因此選項A錯誤;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的外債統計與監測,并定期公布外債情況,因此選項B錯誤;其他境內機構向境外提供商業貸款,應當向外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因此選項D錯誤。
59.B
【解析】本題考核外匯市場管理。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和符合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規定條件的其他機構,可以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在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外匯交易。
60.D
【解析】本題考核違反外匯管理法律制度的責任。根據規定,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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