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答案】
(1)①國債利息收入屬于免稅所得,應調減應稅所得15萬;
②該設備屬于固定資產,不能-次作為費用扣除,需要按規定通過折舊在稅前扣除;
本期稅前可以扣除的折舊=90×(1—5%)÷10×8÷12=5.7(萬元)
應調整增加應稅所得額=90-5.7=84.30(萬元)
③受贈小汽車要并入應稅所得依法征收企業所得稅;
應調整增加應稅所得58.5萬元。
④直接向災區的捐贈不能稅前扣除,行政罰款也不得稅前扣除;
應調整增加應稅所得=30+12=42(萬元)
⑤合計調整應稅所得=-15+84.30+58.50+42=169.8(萬元)
(2)應稅所得=680+169.8=849.80(萬元)
應補繳納企業所得稅=849.80×25%-170=42.45(萬元)
【思路點撥】本題主要考核了企業所得稅免稅項目、不得扣除項目等規定。需要掌握的主要有三點:第-,國債利息收入是免稅所得,不繳納企業所得稅;第二,直接捐贈、行政罰款不得稅前扣除;第三,接受捐贈收入也應依照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2.【答案】
(1)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40×50%=20(萬元),調減應納稅所得額20萬。
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用,不能扣除,調增應納稅所得額30萬。
對外捐贈的扣除限額=600×12%=72(萬元)
對外捐贈的納稅調增額=(100—72)+6=34(萬元)
“三費”應調增所得額:
工會經費扣除限額=150×2%=3(萬元),實際撥繳職工工會經費3萬元,未超過扣除限額,不用調整。
職工福利費扣除限額=150×14%=21(萬元),實際支出23萬元,應當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萬元。
職工教育經費扣除限額=150×2.5%=3.75(萬元),實際支出6萬元,應當調增應納稅所得額=6—3.75=2.25(萬元)
從證券投資基金分回的收益不納稅。調減68萬元。
境內應納稅所得額=600+30—20+34+2+2.25-68=580.25(萬元)
應納企業所得稅=580.25×25%=145.06(萬元)
(2)A國分支機構在境外實際繳納的稅額=300×20%=60(萬元)
A國的分支機構境外所得的稅收扣除限額=300×25%=75(萬元)
A國分支機構在我國應補繳企業所得稅額=75—60=15(萬元)
(3)應補繳的所得稅稅額=145.06+15—100=60.06(萬元)
【思路點撥】本題主要考核了企業所得稅各項費用的扣除標準、企業所得稅計算等規定。易混淆的主要有兩點:第-,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比例是50%,也就是可以扣除150%而不是總共扣除50%;第二,應注意區分“三費”的扣除標準,簡答題和案例題的考題基本99.99%都會涉及“三費”的計算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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