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外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不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 ?。?BR> 2.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地確定。( ?。?BR> 3.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BR> 4.清算所得,是指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凈值、清算費用以及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后的余額。( ?。?BR> 5.以銷售商品方式進行融資,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確認為利息費用。( )
6.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價格上給予的價格扣除屬于商業折扣,商品銷售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扣除商業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
7.屬于提供設備和其他有形資產的特許權費,在交付資產或轉移資產所有權時確認收入;屬于提供初始及后續服務的特許權費,在提供服務時確認收入。( )
8.企業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屬于財產轉讓收入。( ?。?BR> 9.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 ?。?BR> 10.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就其中國境外總機構發生的與該機構、場所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律不準予扣除。( )
11.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創業投資企業,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BR> 1 2.企業取得的各項免稅收入所對應的各項成本費用,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扣除。( ?。?BR> 13.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當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當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BR> 14.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其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BR> 15.居民企業技術租賃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 ?。?BR> 16.中國居民企業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業股東派發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時,統-按10%的稅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
1 7.對企業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應該征收企業所得稅。( )
18.股權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因股權分置改革而接受的非流通股股東作為對價注入資產和被非流通股股東豁免債務,上市公司應增加注冊資本或資本公積,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
19.自2008年12月15日起,對臺灣航運公司從事海峽兩岸海上直航業務取得的來源于大陸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BR> 20.對于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 )
21.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BR> 22.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以機構、場所所在地為納稅地點。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以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 ?。?BR> 23.企業所得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計算的,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BR> 24.實行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經營多業的,由稅務機關根據多業項目分別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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