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方甲公司與外方乙公司擬共同出資設立中外合資經營(簡稱合營企業),協議規定:
1.合營各方投資總額900萬美元,成立合資企業的注冊資本為400萬美元。公司注冊資本中。外方投入60萬美元。
2.合營中方一次交清出資,外方分期出資。外方的第一期出資,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交清,外方的最后一期出資,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4年內繳清。
3.合營企業設立董事會,不設股東會,董事每屆任期四年。
以上協議未能通過政府有關部門的審批,并要求予以改正,改正后方能設立合營企業。
合營企業設立后,出現了以下問題:
(1)外方合營者未經中方合營者同意,決定將自己持有合營企業的股份轉讓給丙方。
(2)中方認為合營企業應設總會計師,但外方投資者不同意。
(3)該公司共有7名董事,經董事長和A董事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出席會議的董事共4人(含董事長)。會上一致同意修改合營企業的章程,并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及列席會議的監事會主席簽字。中方股東認為此次董事會會議無效。
4.外方投資者提出將合營企業變更為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變更后外方合作者在前4年先行收回投資,每年固定收回投資12萬美元;該部分支出列入合作企業的每年生產成本。并規定合作期滿后,合作企業的固定資產歸甲方所有,但甲方合作者要給予外方合作者15萬元的殘值補償。
要求:根據以上資料分析回答以下問題。
1.合營企業協議中有哪些內容不合符法律規定?
2.分析說明合營企業的爭議應如何解決?我國法律對這些爭議是如何規定的?
3.外方投資者提出的變更為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條件是否合法?
答案:
1.合營企業協議中,有以下內容不合法:
(1)注冊資本占投資總額的比例不正確,注冊資本應占投資總額的1/2以上,注冊資本不應少于450萬美元。
(2)注冊資本中外方出資的比例不合法,外方認繳出資額只占注冊資本的15%(60÷400);法律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方的出資比例不應低于注冊資本的25%。
(3)出資時間的規定錯誤,各方合營者應伺期、同步、按比例交付出資.第一期的出資時間和比例錯誤。分期出資的,合營各方第一期出資不得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并且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交清。外方最后一期出資的時間不正確,法律規定,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為300萬~1000萬美元,在分期出資情況下,各方投資者的最后一期出資必須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年內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