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
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者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中外合營者的一方擔任董事長的,由他方擔任副董事長。董事長是合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會的職權是按照合營企業章程的規定,討論決定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 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經1/3以上的董事提議,可召集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會會議應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董事不能出席的,可出具委托書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決。 需要一致通過的決議:①企業章程的修改;②注冊資本的增加或者減少;③企業的資產抵押;④企業合并、分立、解散和變更組織形式。 |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
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其名額的分配由中外合作者參照其投資或者提供的合作條件協商確定。中外合作者一方擔任董事長、主任的,副董事長、副主任由他方擔任。董事或者委員的任期由合作企業章程規定,但是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可以連任。 董事會會議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1/3以上董事或者委員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會議。董事會會議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會議應當有2/3以上董事或者委員出席方能舉行。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會議的董事或者委員,應當書面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決。 董事會會議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會議作出決議,須經全體董事或者委員的過半數通過。 需要一致通過的決議:①合作企業章程的修改;②合作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或者減少;③合作企業的資產抵押;④合作企業的解散;⑤合作企業合并、分立和變更組織形式;⑥合作各方約定由董事會會議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會議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的其他事項。 |
【應用練習】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但對()事項,應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
A.合作企業章程的修改
B.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
C.資產抵押
D.合并、分立、解散
[答案]A、B、C、D
[解析]本題考核點為合作經營企業的董事會會議制度。董事會會議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會議作出決議,須經全體董事或者委員過半數通過。但對合作企業章程的修改、注冊資本的增減、資產抵押以及合作企業的合并、分立、解散等事項,應由出席董事會會議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會議的董事或者委員一致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