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用練習】根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有關法律規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約定外國合作者在合作企業繳納所得稅前回收投資的,必須經有關機關審查批準。該審查批準機關是指()。
A.企業行業主管機關
B.對外經濟貿易管理機關
C.財政稅務機關
D.企業登記機關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點為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國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資的法律程序。外國合作者在合作企業繳納所得稅前回收投資,是中外合作企業外方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資的方式之一,其法定條件是必須經財政稅務機關的審查批準。
1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在組織形式、投資回收、收益分配方面的區別
組織形式 |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視企業是否具有法人資格而定,具有法人資格的,其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其合作各方的關系是一種合伙關系。 |
投資回收 |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外國合營者在合營期內不得先行回收投資,只能在企業解散清算后才能回收投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中外合作者如果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合作期限屆滿時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無償歸中國合作者所有的,其外國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可以先行回收投資。 |
收益分配 |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收益按照中外合營各方出資比例進行分配;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收益按照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進行分配。 |
【應用練習】某合資經營房地產企業的合營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企業的投資總額為400萬美元,合營企業的組織形式為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注冊資本為180萬美元,外方在合營企業注冊資本中所占比例為20%。合營雙方按注冊資本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合營企業以股東大會為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為合營企業總經理。鑒于該合營企業系長期項目,雙方約定暫不規定企業的合營期限。
問題:
該合營企業合同中有無與中國法律、法規不符之處?如有,應作如何修改?
[答案]
該中美合資經營企業合同在以下5個方面與中國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不符,應加以修改:
(1)合營企業合同規定企業的組織形式為股份有限公司;應改為有限責任公司。據《合資經營企業法》的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組成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所以合營各方不能擅自決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以外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2)合營企業合同約定外方投資比例占注冊資本的20%,應改為外方投資比例占注冊資本的25%以上。根據規定,在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中,外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低于25%。
(3)合營企業合同約定注冊資本為180萬美元不符合法律規定。本案中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為400萬美元,根據規定,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210萬美元。
(4)合營企業合同規定企業的股東大會為企業的權力機構,應改為以企業的董事會為權力機構。根據《合資經營企業法》的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權力機構為董事會,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
(5)合營企業合同應約定合營期限。根據規定,舉辦合營企業,從事土地開發及經營房地產的,應在合營合同中約定合營企業的合營期限。合營企業的合營期限,一般項目原則上為10年至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