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基本內容框架
1.基本內容框架
(另附)
2.本章近四年考點分布情況:
年份 |
題型 |
考點 |
2002 |
單項2題 |
獨資企業設立條件、合伙人一致同意 |
判斷1題 |
合伙人的債務清償 | |
簡答1題 |
個人獨資企業 | |
2003 |
單項3題 |
合伙人債務的清償、合伙損益分配 |
多項2題 |
個人獨資企業出資、合伙企業的出質 | |
判斷1題 |
個人獨資企業事務 | |
2004 |
單項3題 |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合伙損益分配 |
多項3題 |
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業解散 | |
判斷1題 |
新入伙的合伙人 | |
2005 |
單項2題 |
個人獨資企業的特征、合伙損益分配原則 |
多項2題 |
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管理、法定退伙 | |
判斷1題 |
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 | |
簡答1題 |
合伙人的債務清償 |
注:在2005年教材中,本章刪除了有關全民所有制企業的內容,表中保留了該部分內容的題型和題量,但略去考點內容。
本章重點難點
1.個人獨資企業與合伙企業概述
(1)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2)合伙企業是指依照《合伙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對采用合伙制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醫生診所等組織,由于其歸其他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管理,盡管它們也具有營利性質,但不適用于合伙企業法。企業法人之間的合伙型聯營也不適用于合伙企業法。
2.個人獨資企業與合伙企業的比較
個人獨資企業與合伙企業在很多方面有一定可比性,其中有許多相同或相似之處,且屬于應掌握的內容。
(1)投資人
個人獨資企業 |
投資人只能是中國公民。 |
①投資人都是自然人;②投資人都要承擔無限責任;③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作為投資人。 |
合伙企業 |
①有兩個以上的合伙人;②合伙人應當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得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
【應用練習】下列人員中,不能成為合伙企業合伙人的有()。
A.財政局干部
B.檢察官
C.企業下崗職工
D.法官
[答案]A、B、D
[解析]本題考核點為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國家公務員、人民警察、法官、檢察官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2)成立合伙企業要有書面合伙協議,個人獨資企業不需要此類文件。
由于合伙企業的投資人是二人以上,所以要由各合伙人通過協商,共同決定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達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合伙協議應當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
合伙協議應當載明的事項應熟悉。法律規定合伙協議應當載明下列必要記載事項:①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②合伙目的和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③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④合伙人出資的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⑤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⑥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⑦入伙與退伙;⑧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⑨違約責任。
(3)出資
個人獨資企業 |
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繳納出資。對具體的出資額沒有限制。 |
采取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的,應將其折算成貨幣數額。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在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上予以注明。 |
合伙企業 |
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規定繳納出資。對貨幣以外的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這是合伙企業獨有的出資方式,但要注意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