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綜合題
【試題1】甲公司與乙公司于2001年5月20日簽訂了設備買賣臺同,甲為買方,乙為賣方。雙方約定:
(1)由乙公司于10月30日前分兩批向甲公司提供設備10套,價款總計為150萬元;
(2)甲公司向乙公司給付定金25萬元;
(3)如一方遲延履行,應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20萬元;
(4)由丙公司作為乙公司的保證人,在乙公司不能履行債務時,丙公司承擔一般保證責任。
合同依法生效后,甲公司因故未向乙公司給付定金。
7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了3套設備,甲公司支付了45萬元貨款。
9月,該種設備價格大幅上漲,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變更合同,要求將剩余的7套設備價格提高到每套20萬元,甲公司不同意,隨后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
11月1日,甲公司仍未收到剩余的7套設備,從而嚴重影響了其正常生產,并因此遭受了50萬元的經濟損失。于是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增加違約金數額并繼續履行合同;同時要求丙公司履行一般保證責任。
要求:根據上述事實及有關法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給付25萬元定金是否合法?說明理由。
(2)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是否合法?說明理由。
(3)甲公司要求增加違約金數額依法能否成立?說明理由。
(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繼續履行合同依法能否成立?說明理由。
(5)丙公司在什么條件下應當履行一般保證責任?(2002年考題)
[答案]
(1)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給付25萬元定金合法。根據《合同法》和《擔保法》的規定(或:法律規定),合同可以約定定金條款,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甲公司與乙公司訂立的合同約定的定金為25萬元,占主合同標的額的16.67%,符合法律規定。
(2)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不合法。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或:法律規定),依法訂立的合同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主張解除合同時、對方有異議的,應當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3)甲公司要求增加違約金數額依法能夠成立。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或:法律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或: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或:法律規定),甲乙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數額為20萬元,低于乙公司給甲公司造成的50萬元的經濟損失,所以甲公司可以要求增加違約金數額。 |
(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繼續履行合同依法能夠成立。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或:法律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要求繼續履行,違約方應當承擔繼續履行的違約責任。
(5)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或:法律規定),在甲、乙之間的合同糾紛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乙公司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時,丙公司對甲公司應當履行一般保證責任。或在乙履行合同后6個月內,當甲對乙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或甲向丙提出承擔保證責任的要求時,丙應對甲履行一般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