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試中,本章的平均分值為4分,2005年的分值為5分,題型主要為客觀題,2005年綜合題的部分考點來自本章。
最近3年題型題量分析
2003年 |
2004年 |
2005年 | |
單選題 |
1題1分 |
1題1分 |
2題2分 |
多選題 |
1題2分 |
1題2分 |
|
判斷題 |
1題1分 |
1題1分 |
1題1分 |
綜合題 |
2分 | ||
合計 |
3題4分 |
3題4分 |
3題5分 |
最近3年客觀題的主要考點包括:(1)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2)經濟法律事實(行為和事件的界定);(3)《仲裁法》的適用范圍;(4)申請行政復議的范圍;(5)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選擇。
2005年輔導教材的主要變化
2005年輔導進行對本章進行了小幅調整,主要變化是:(1)在“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中,將原“智力成果”更改為“非物質財富”(P8);(2)在“行政復議范圍”中,新增了“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的情形”(P18)。
針對2006年的考試,考生應注意以下問題:(1)經濟法律事實(行為、事件的界定);(2)《仲裁法》的適用范圍;(3)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4)申請行政復議的范圍;(5)特殊地域管轄原則;(6)訴訟時效期間。
本章基本結構框架
主體(權利能力、行為能力)
三個要素內容(經濟權利、經濟義務)
本1、經濟法律關系客體(物、行為和智力成果)
事件(絕對事件、相對事件)
章經濟法律事實
(重點)行為(合法行為、違法行為)
主《仲裁法》的適用范圍(重點)
2、仲裁仲裁協議的效力
要仲裁的撤銷
行政復議范圍(重點)
內3、行政復議復議申請
復議決定
容特殊地域管轄(重點)
4、訴訟訴訟時效(重點)
申請執行的時間
本章重點與難點分析
一、經濟法的淵源(P2)
(1)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2)法律(法律效力僅次于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3)法規
①行政法規:國務院
②地方性法規: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
(4)規章
①部門規章:國務院所屬部委
②地方政府規章:地方人民政府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6)特別行政區的法
(7)國際條約、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