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1)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要求的,該責任消滅。因此,選項AC不符合法律規定。(2)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因此,選項B不符合法律規定。
【例題4】張先生在談論個人獨資企業法的有關規定時講到以下內容,其中正確的有()。
A、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時,投資人可以個人財產出資,也可以家庭其他成員的財產作為個人出資
B、個人獨資企業可以設立分支機構
C、個人獨資企業解散時,可由投資人自行清算,也可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D、個人獨資企業解散清償債務時,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應作為第一順序清償
【答案】BCD
【解析】(1)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可以個人財產出資,也可以“家庭共有財產”出資,但不能以家庭其他成員的個人財產出資。因此選項A是錯誤的。(2)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均可設立分支機構。
二、合伙企業法
合伙企業的三個特征:(1)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注意合伙企業的債務清償順序);(2)合伙企業是“人和性質”的企業(注意合伙企業的財產轉讓);(3)合伙企業是“契約式”企業(注意合伙企業的損益分配原則)。
(一)《合伙企業法》的適用范圍(P38)
1、采用合伙制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醫生診所,由于歸其他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管理,不適用于《合伙企業法》。
2、《合伙企業法》規定的合伙企業,僅限于以自然人為合伙人的企業,不包括企業法人之間的合伙型聯營。
3、《合伙企業法》也不適用于不具備企業形態的契約型合伙。
【例題】下列事項中,適用《合伙企業法》的是()。
A.王某與李某合伙設立律師事務所
B.郭某與胡某合伙設立酒吧
C.陳某與張某合伙設立會計師事務所
D.高某與楊某合伙設立牙科診所
【答案】B
(二)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P39)
1、有兩個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
2、有書面合伙協議。
(1)合伙協議應當載明的事項
(2)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3、有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
(1)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解釋】在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資企業中,只有合伙人可以“勞務”出資。
(2)合伙人對于自己用于繳納出資的財產或者財產權,應當擁有合法的處分權,合伙人不得將自己無權處分的財產或者財產權用于繳納出資。
【解釋】合法的處分權:(1)土地使用權;(2)其他財產的所有權。
(3)以實物、土地使用權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相關連接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后,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P61)。
【相關連接2】合營企業以實物、工業產權作價出資的,其作價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者聘請合營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評定(P99)。
4、有合伙企業名稱。合伙企業的名稱中不能出現“有限”、“有限責任”或者“公司”字樣。
(三)合伙企業財產的轉讓(P41)
1、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必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必須經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出質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A、B、C、D于2003年4月1日設立合伙企業甲,其中合伙人A以專利權折合10萬元出資。如果A自己向銀行貸款,以該專利權進行質押時,必須經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因為合伙人的出資屬于合伙企業的財產。
【例題】甲、乙、丙共同出資設立一合伙企業,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甲擬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借款。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