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4】甲公司向乙賓館發出一封電報稱:現有—批電器,其中電視機80臺,每臺售價3400元;電冰箱100臺,每臺售價2800元,總銷售優惠價52萬元。如有意購買,請告知。
乙賓館接到該電報后,遂向甲公司回復稱:只欲購買甲公司50臺電視機,每臺電視機付款3200元;60臺電冰箱,每臺電冰箱付款2500元,共計支付總貨款31萬元,貨到付款。
甲公司接到乙賓館的電報后,決定接受乙賓館的要求。甲乙簽訂了買賣合同,約定交貨地點為乙賓館,如雙方發生糾紛,選擇A仲裁機構仲裁解決。
甲公司同時與丙運輸公司簽訂了合同,約定由丙公司將貨物運至乙賓館。丙公司在運輸貨物途中遭遇洪水,致使部分貨物毀損。丙公司將剩余的未遭損失的貨物運至乙賓館,乙賓館要求甲公司將貨物補齊后一并付款。
甲公司迅速補齊了貨物,但乙賓館以資金周轉困難為由,表示不能立即支付貨款,甲公司同意乙賓館推遲1個月付款。1個月后經甲公司催告,乙賓館仍未付款。于是,甲公司通知乙賓館解除合同,乙賓館不同意解除合同。甲公司擬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賓館賠償損失。
要求:根據上述情況及合同、仲裁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甲公司向乙賓館發出的電報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
(2)乙賓館的回復是承諾還是新的要約?為什么?
(3)丙公司是否應對運貨途中的貨物毀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為什么?
(4)甲公司能否解除與乙賓館的買賣合同?為什么?
(5)甲公司能否向法院起訴?為什么? (2005年考題)
[答案]
(1)是要約。(1分)
(2)是新的要約。[或:要約;或:反要約](0.5分)乙賓館對原要約的內容做出了實質性的變更。(1.5分)
[或:原要約中的標的數量、價款都變更了。(1.5分)
[或:對原要約的內容做了變更。(1.5分)]
[或:與原要約內容不一致。(1.5分)]
(3)不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0.5分)(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2分)
[或:丙在運輸途中遭遇洪水,屬子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貨物損失,因此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2分)]
[或:貨物毀損是因自然災害引起的,因此丙公司不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2分)]
(4)能夠解除與乙賓館的買賣合同。(0.5分)(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2分)
[或:一方嚴重違約,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2分)]
(5)不能向法院起訴。(0.5分)(根據《仲裁法》的規定,)當事人雙方達成仲裁協議的,當發生協議約定的爭議時,任何一方只能將爭議提交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訴。(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