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掌握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具體情形、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法律后果
7、掌握違約責任的主要形式
8、掌握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技術合同
9、熟悉格式條款、違約責任的免除
10、熟悉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承攬合同、運輸合同、建設工程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托合同
11、了解合同的概念和分類、合同法的概念
12、了解行紀合同、居間合同
一、合同的訂立
(一)格式條款
1、格式條款的無效
(1)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大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
(2)格式條款具有《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情形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無效。
(3)格式條款具有《合同法》第53條規定的情形時(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無效。
2、對格式條款的解釋
(1)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2)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例題】對合同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答案】√
(二)合同的訂立程序
1、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
要約是指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1)要約的內容應當具體明確,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條款(如數量、價款),則屬于要約邀請。
(2)要約具有法律約束力,而要約邀請沒有法律約束力。
【例題1】要約是只能向特定的人發出的,邀請他們與自己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003年)
【答案】×
【解析】“邀請他人與自己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屬于要約邀請。
【例題2】育紅學校欲組建電腦教室,分別向幾個電腦商發函,稱“我學校急需電腦50臺,如你公司有貨,請速告知。”華夏公司第二日即派人將電腦50臺送到學校,而育紅學校此時已決定購買另一電腦商的電腦,故拒絕接受華夏公司的電腦,由此發生糾紛。關于本案的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A、育紅學校的發函屬于要約邀請
B、育紅學校的發函屬于要約
C、育紅學校拒絕接受華夏公司電腦屬于違約行為
D、育紅學校拒絕接受華夏公司電腦不屬于違約行為
【答案】AD
【例題3】甲公司7月1日通過報紙發布廣告,稱其有某型號的電腦出售,每臺售價8000元,隨到隨購,數量不限,廣告有效期至7月30日。乙公司委托王某攜帶金額16萬元的支票于7月28日到甲公司購買電腦,但甲公司稱廣告所述電腦已全部售完。乙公司為此受到一定的經濟損失。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A、甲公司的廣告構成要約,乙公司的行為構成承諾,甲公司不承擔違約責任
B、甲公司的廣告構成要約,乙公司的行為構成承諾,甲公司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C、甲公司的廣告不構成要約,乙公司的行為不構成承諾,甲公司不承擔民事責任
D、甲公司的廣告構成要約,乙公司的行為不構成承諾,甲公司不承擔民事責任
【答案】B
【解析】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在本題中,甲公司的廣告包括了訂立合同的主要條款,構成要約;乙公司在承諾期限內作出承諾,因此甲公司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要約的生效、撤回、撤銷和失效
(1)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解釋1】(1)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2)未指定特定系統的,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達到時間。
【解釋2】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并不是指要約一定實際到達受要約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約只要送達到受要約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夠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為送達。
【例題】甲向乙發出要約,乙于3月8日發出承諾信函,3月10日承諾信函寄至甲,但甲的法定代表人當日去賑災,3月11日才知悉該函內容,遂于3月12日致函告知乙收到承諾,該承諾的生效時間是( )。(2004年)
A、3月8日 B、3月10日
C、3月11日 D、3月12日
【答案】B
(2)要約在發出后、生效前,要約人可以撤回要約。
(3)在要約生效后、受要約人承諾前,要約人可以撤銷要約。但《合同法》規定,下列情形要約不得撤銷(注意多選題):
①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
②要約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得撤銷;
③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例題1】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不得撤銷要約的情形有()。(2001年)
A、要約已經到達受要約人
B、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
C、要約人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D、受要約人已對要約作出承諾
【答案】BCD
【例題2】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不得撤銷要約的情形的有()。(2005年)
A、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
B、要約已經到達受要約人
C、要約人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D、受要約人已發出承諾的通知
【答案】ACD
【例題3】甲公司主張乙公司違約,乙公司則主張合同未成立,其理由是自己向甲公司發出的要約已經撤銷。在甲公司可能提出的以下理由中,可以被人民法院認定為乙公司撤銷要約不能成立的證據是()。
A、乙公司在要約中確定了承諾期限
B、盡管乙公司在要約中未確定承諾期限,但甲公司接到要約后即已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C、乙公司在要約中明確表示等待甲公司的答復
D、甲公司發出承諾以后才收到乙公司撤銷要約的通知
【答案】ACD
【解析】選項C屬于“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選項B缺少“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的前提條件。
(4)要約的失效(注意多選題)
①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②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③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④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例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要約失效的情形有()。(2007年)
A、要約人依法撤回要約
B、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C、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做出承諾
D、受要約人對要約內容做出實質性變更
【答案】BCD
【解析】選項A:撤回要約是指根本就不讓要約生效,談不上失效的問題。
3、承諾期限
(1)要約以信件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例題1】要約以信件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答案】×
【例題2】陳某以信件發出要約,信件未載明承諾開始日期,僅規定承諾期限為10天。5月8日,陳某將信件投入郵箱;郵局將信件加蓋5月9日郵戳發出;5月11日,信件送達受要約人李某的辦公室;李某因外出,直至5月15日才知悉信件內容。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該承諾期限的起算日為()。(2007年)
A、5月8日B、5月9日
C、5月11日D、5月15日
【答案】B
【解析】要約以信件形式做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
(2)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為新要約(注意判斷題)。
(3)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況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注意判斷題)。
4、承諾內容
(1)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視為新要約。
(2)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解釋】由于“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因此,承諾可以撤回、但不能撤銷。
【例題1】美達家具廠得知Z機關所建辦公樓要購置一批辦公桌椅,便于2007年2月1日致函Z機關以每套1000元的優惠價格出售辦公桌椅。Z機關考慮到美達家具廠生產的家具質量可靠,便于2月2日回函訂購300套桌椅,提出每套價格800元,同時要求3個月內將桌椅送至Z機關,驗貨后七日內電匯付款。美達家具廠收到函件后,于2月4日又發函Z機關,同意Z機關提出的訂貨數量、交貨時間及方式、付款時間及方式,但同時提出其每套桌椅售價1000元已屬優惠價格,考慮Z機關所訂桌椅數量較多,可以按每套桌椅900元出售。Z機關2月6日發函表示同意。2月7日,美達家具廠電話告知Z機關收到2月6日函件。該合同的要約為()。
A、2月1日美達家具廠發出的函件
B、2月2日Z機關發出的函件
C、2月4日美達家具廠發出的函件
D、2月6日Z機關發出的函件
【答案】C
【解析】(1)2月1日美達家具廠發出的函件屬于要約邀請;(2)2月2日Z機關發出的函件屬于要約;(3)2月4日美達家具廠發出的函件屬于新要約,即該合同的要約;(4)2月6日Z機關發出的函件屬于承諾。
【例題2】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情形中,要約沒有發生法律效力的是()。
A、撤回要約的通知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B、撤銷要約的通知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
C、同意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D、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答案】A
【解析】(1)選項A:要約的撤回是指“不讓要約生效”,因此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比要約先到,至少同時到。(2)選項B:要約的撤銷是指“讓生效的要約失效”,因此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生效后、對方承諾之前到達。盡管選項B可以依法撤銷要約、使之失效,但要約生效在先。(3)選項C:承諾生效、合同成立。(4)選項D: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視為新要約,原要約失效,但原要約生效在先。
(三)實際履行原則
1、合同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并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2、合同當事人約定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并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解釋】“對方是否接受”是判定合同是否處于實際履行狀態的關鍵。例如,甲乙雙方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約定以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雙方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甲公司已經向乙公司發貨,遭到乙公司的拒絕,在這種情況下,盡管甲公司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但乙公司并未接受,因此合同不成立。在綜合題中,引述該條文的關鍵詞是“對方接受”。
【相關鏈接】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例題1】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合同成立的情形有()。(2006年)
A、甲向乙發出要約,乙作出承諾,該承諾除對履行地點提出異議外,其余內容均與要約一致
B、甲、乙約定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但在簽訂書面合同之前甲已履行主要義務,乙接受了履行
C、甲、乙采用書面形式訂立一合同,但在雙方簽章之前,甲履行了主要義務,乙接受了履行
D、甲于5月10日向乙發出要約,要約規定承諾期限截止至5月20日,乙于5月18日發出承諾信函,該信函5月21日到達甲
【答案】BC
【解析】(1)選項A:受要約人對要約內容進行了實質性變更,應視為新要約,合同不能成立;(2)選項B:合同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并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3)選項C:合同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并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4)選項D: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受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了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例題2】甲、乙兩公司擬簽訂一份書面買賣合同,甲公司簽字蓋章后尚未將書面合同郵寄給乙公司時,即接到乙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發來的貨物,甲公司經清點后將該批貨物入庫。次日將簽字蓋章后的書面合同發給乙公司。乙公司收到后,即在合同上簽字蓋章。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該買賣合同的成立時間是()。(2007年)
A、甲公司簽字蓋章時
B、乙公司簽字蓋章時
C、甲公司接受乙公司發來的貨物時
D、甲公司將簽字蓋章后的合同發給乙公司時
【答案】C
【解析】當事人約定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并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例題3】2007年4月30日,甲以手機短信形式向乙發出購買一臺筆記本電腦的要約,乙于當日回短信同意要約。但由于“五一”期間短信系統繁忙,甲于5月3日才收到乙的短信,并因個人原因于5月8日才閱讀乙的短信,后于9日回復乙“短信收到”。甲乙之間買賣合同的成立時間是()。
A、2007年4月30日B、2007年5月3日
C、2007年5月8日D、2007年5月9日
【答案】B
【解析】(1)承諾到達對方時生效;(2)承諾生效、合同成立。
二、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生效
1、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則上自成立時生效。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自批準、登記時生效。如《物權法》規定,股票質押合同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生效。
3、附條件、附期限的合同
(1)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
(2)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
【例題1】甲、乙公司于2007年11月1日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合同約定一旦乙收回其應收賬款,立即給甲的銀行賬戶匯款,并約定如果1個月內不能履行,則合同失效。11月14日,乙的銀行賬戶上收到了10萬元的應收賬款,乙于當日即向甲匯款,履行了合同。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甲、乙公司的買賣合同的生效日期為()。
A、11月1日B、11月14日
C、12月1日D、12月14日
【答案】B
【解析】附條件生效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11月14日)合同生效。
【例題2】甲于2月14日向乙發出簽訂合同的要約,乙于2月28日承諾同意,甲、乙雙方在3月13日簽訂合同,合同中約定該合同于3月25日生效。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該合同的成立時間是()。
A、2月14日B、2月28日
C、3月13日D、3月25日
【答案】B
【解析】(1)該合同屬于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合同的“生效時間”為3月25日;(2)合同自承諾生效時成立,合同的“成立時間”為2月28日;(3)如果合同當事人事先約定以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成立(3月13日)。
(二)無效合同
1、無效合同的界定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6)(2007年新增)無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與其年齡智力健康狀況不相適應的合同,行為人在神志不清的狀態下訂立的合同。
【解釋1】無效合同的基本特征是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天生有“硬傷”,自始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解釋2】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無效合同,“未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可撤銷合同。
【解釋3】雙方惡意串通,不管損害國家利益,還是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均屬于無效合同。
【解釋4】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的,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
【解釋5】無效合同的界定是多選題的考試重點,考生應注意:(1)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的區別;(2)無效合同、無效民事行為的區別。
【例題1】甲以欺詐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該合同應屬于無效合同,而不是可撤銷合同。()
【答案】√
【例題2】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無效合同的有()。(2003年)
A、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B、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C、顯失公平的合同
D、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答案】ABD
【解析】選項C屬于可撤銷的合同。
【例題3】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格式條款的使用必須合法,否則格式條款無效。下列各項中,屬于無效的格式條款有()。(2002年)
A、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格式條款
B、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格式條款
C、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格式條款
D、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格式條款
【答案】ABD
【解析】選項C: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并不導致無效。
2、部分無效合同(2007年新增)
(1)約定了免除或者限制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應承擔責任的條款;
(2)約定了免除或者限制人身傷害責任的條款;
(3)約定了違法的違約責任或者解決爭議的方式;
(4)約定了免除或者限制法律禁止免除或者限制的責任條款。
3、免責條款的無效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三)可撤銷合同
1、可撤銷合同的界定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相關鏈接】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包括:(1)重大誤解;(2)顯失公平。
2、撤銷請求權
(1)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任何一方均有權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2)脅迫、欺詐:只有受損害方才可以行使撤銷請求權
3、撤銷的效力
可撤銷合同在未被撤銷前是有效的合同,但被撤銷后,視同無效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無效。
【案例】甲、乙企業于2007年4月1日簽訂一分買賣合同,甲企業4月10日發現自己對合同的標的有重大誤解,4月20日甲企業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合同,4月30日人民法院依法撤銷該合同。需要注意的是:(1)該合同在4月30日被撤銷前為有效合同;(2)該合同在4月30日被撤銷后,自4月1日起無效。
【相關鏈接】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一經撤銷,自行為開始時無效。
【例題1】甲、乙公司于2005年3月10日簽訂買賣合同,3月15日甲公司發現自己對合同標的存有重大誤解,遂于3月20日向法院請求撤銷該合同,4月10日法院依法撤銷該合同。下列表述中,符合《合同法》規定的是()。(2006年)
A、合同自3月10日起歸于無效
B、合同自3月15日起歸于無效
C、合同自3月20日起歸于無效
D、合同自4月10日起歸于無效
【答案】A
【例題2】甲與乙訂立合同后,乙以甲有欺詐行為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合同申請,人民法院依法撤銷了該合同。下列有關被撤銷合同的法律效力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A、自合同訂立時無效
B、自乙提出撤銷請求時起無效
C、自人民法院受理撤銷請求時無效
D、自合同被人民法院撤銷后無效
【答案】A
4、撤銷權的時效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撤銷權消滅。
【相關鏈接】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當事人應當自行為“成立”之日起1年內行使撤銷權。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四)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1)效力待定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訂立的與其年齡、智力、精神狀況不相適應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
(2)直接有效
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2、無權代理
行為人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1)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表示同意的,由被代理人承擔合同責任;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2)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相關鏈接】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例題】2007年7月5日,甲授權乙以甲的名義將甲的一臺筆記本電腦出售,價格不得低于8000元。乙的好友丙欲以6000元的價格購買。乙遂對丙說:“大家都是好朋友,甲說最低要8000元,但我想6000元賣給你,他肯定也會同意的。”乙遂以甲的名義以6000元將筆記本電腦賣給丙。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是()。
A、該買賣行為無效
B、乙是無權代理行為
C、乙可以撤銷該行為
D、甲可以追認該行為
【答案】BD
【解析】(1)選項ABD:在無權代理(超越代理權)的情況下,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表示同意的,由被代理人承擔合同責任。因此,該合同屬于效力待定合同。(2)選項C: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在本題中,丙屬于善意相對人,丙(而非乙)可以撤銷該合同。
3、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
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解釋】無權處分是指無處分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為,而無權代理是無代理權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為。例如,甲在未獲得授權的情況下,出賣乙的物品給丙,如果甲是以乙的名義出賣的,構成無權代理行為;如果甲是以自己的名義出賣的,則構成無權處分行為。
【例題1】2007年5月8日甲作為出租人與乙訂立租賃合同,約定將甲的房屋于同年7月1日租賃給乙作為辦事處。6月10日,甲向丙購買該出租房屋,并辦理了產權轉讓手續。甲與乙于5月8日所簽租賃合同因甲對該房屋尚無處分權而無效。()
【答案】×
【解析】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5月8日簽訂租賃合同時出租人甲對出租房屋沒有處分權),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6月10如甲取得處分權),該合同有效。
【例題2】2007年3月10日甲以其不動產為抵押,與乙簽訂為期1年的借款合同。2008年2月10日,乙將甲抵押的不動產作為標的與丙簽訂買賣合同,甲得知后對此表示反對。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乙、丙所簽訂的合同在效力上屬于()。
A、有效合同B、無效合同
C、可撤銷合同D、效力待定合同
【答案】B
【解析】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在本案中,乙將甲抵押的不動產作為標的與丙簽訂買賣合同,乙對該不動產無處分權,因此該合同處于效力待定狀態。由于權利人甲得知后對此表示反對,因此乙、丙所簽訂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
【例題3】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下列合同中,屬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有()。(2006年)
A、甲、乙惡意串通訂立的損害第三人丙利益的合同
B、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與善意第三人丁訂立的買賣合同
C、代理人甲超越代理權限與第三人丙訂立的買賣合同
D、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甲與他人訂立的買賣合同
【答案】CD
【解析】選項A屬于無效合同;選項B屬于有效合同。
【例題4】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可撤銷合同的是()。(2007年)
A、一方以欺詐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B、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他人訂立的純獲利益的合同
C、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D、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答案】D
【解析】選項AC屬于“無效合同”,選項B屬于“有效合同”,選項D屬于“可撤銷合同”。
【例題5】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的是()。
A、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B、包含因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的合同
C、因欺詐而訂立且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D、無權代理訂立的合同
【答案】A
【解析】選項A屬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選項B屬于部分無效的合同,選項C屬于無效合同,選項D屬于效力待定合同。
三、合同的履行
(一)約定不明的處理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履行地點、履行費用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1、總原則
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2、具體規則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案例】甲乙簽訂買賣合同,根據合同約定,甲企業發貨,乙企業收到貨物后10日內付款。如果雙方對運費的負擔約定不明確的,則運費由甲企業負擔。買賣合同屬于雙務合同,在發貨環節,甲企業屬于履行義務一方。
【解釋】在綜合題中,考生應首先回答“總原則”(協議補充、有關條款、交易習慣),其次根據題目內容回答“具體規定”。
【例題1】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對合同價款約定不明確,又沒有政府定價或指導價可供參照時,合同價款的確定規則為()。
A、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
B、按照履行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
C、按照糾紛發生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
D、按照訂立合同時訂立地的市場價格履行
【答案】A
【例題2】甲、乙雙方簽訂了買賣合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現該合同履行費用的負擔問題約定不明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可供甲乙雙方選擇的履行規則有()。
A、雙方協議補充B、按交易習慣確定
C、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D、按合同有關條款確定
【答案】ABCD
【例題3】A市甲廠因購買B市乙公司的一批木料,與乙公司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但合同中未約定交貨地與付款地,則下列正確的有()。(2004年)
A、A市為交貨地B、B市為交貨地
C、A市為付款地D、B市為付款地
【答案】BD
【解析】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的一方所在地履行(選項D正確);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的一方所在地履行(選項B正確)。
【例題4】X市甲廠因購買Y市乙公司的一批木材與乙公司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但合同中未約定交貨地與付款地,雙方就此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也不能確定。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交貨地及付款地的表述中,正確的有()。(2006年)
A、X市為交貨地
B、Y市為交貨地
C、X市為付款地
D、Y市為付款地
【答案】BD
【解析】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的一方所在地履行(選項D正確);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的一方所在地履行(選項B正確)。
【例題5】2001年4月1日,范某從曹某處借款2萬元,雙方沒有約定還款期限。2003年3月22日,曹某通知范某還款,并留給其10天準備時間。下列各項中,表述正確的是()。
A、若曹某于2003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訴,法院應裁定不予受理
B、若曹某于2005年3月22日或其之后起訴,法院應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C、若曹某于2005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訴,法院應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D、曹某的債權于2005年4月2日消滅
【答案】C
【解析】(1)選項C:當事人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本題中,曹某通知范某還款,并指定10天為還款期限符合規定。期限屆滿(2003年4月2日),開始計算借款合同的訴訟時效。因此,2005年4月2日訴訟時效屆滿。(2)選項D:訴訟時效屆滿,并不消滅實體權利,曹某的債權并沒有消滅。
(二)涉及第三人的合同
1、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2、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有瑕疵的,應當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解釋】不管是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還是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三人均不是合同的當事人,因此應當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與第三人無關。
【例題1】合同約定由債務人甲向第三人乙履行交貨義務,甲在所交貨物的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時,應當向乙承擔違約責任。()
【答案】×
【例題2】債權人甲與債務人乙約定由乙向丙履行債務,乙未履行,則乙應向丙承擔違約責任。()
【答案】×
【例題3】甲、乙雙方約定,由丙每月代乙向甲償還債務500元,期限2年。丙履行5個月后,以自己并不對甲負有債務為由拒絕繼續履行。甲遂向法院起訴,要求乙、丙承擔違約責任。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人民法院的下列判決中,符合規定的是()。
A、判決乙承擔違約責任
B、判決丙承擔違約責任
C、判決乙、丙連帶承擔違約責任
D、判決乙、丙分擔違約責任
【答案】A
【解析】本題考點為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根據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乙)應當向債權人(甲)承擔違約責任。
(三)抗辯權
1、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同時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在同時履行的時間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適當履行時,享有不履行的權利。
2、后履行抗辯權
合同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
【例題】甲公司與乙公司訂立的買賣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西服價款總值為9萬元,甲公司于8月1日前向乙公司預先支付貨款6萬元,余款于10月15日在乙公司交付西服后2日內一次付清。甲公司以資金周轉困難為由未按合同約定預先支付貨款6萬元。10月15日,甲公司要求乙公司交付西服。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乙公司可以行使的權利是()。
A、同時履行抗辯權B、后履行抗辯權
C、不安抗辯權D、撤銷權
【答案】B
3、不安抗辯權(重點)
(1)中止履行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合同履行:
①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②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③喪失商業信譽;
④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例題】甲、乙雙方訂立買賣合同,甲為出賣人,乙為買受人,約定收貨后10日內付款。甲在交貨前有確切證據證明乙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甲可采取的措施是()。(2001年)
A、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B、行使后履行抗辯權
C、行使不安抗辯權
D、行使撤銷權
【答案】C
(2)解除合同
當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解釋】在綜合題中,考生應注意合同當事人在什么情況下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在什么情況下可以解除合同。
【相關鏈接】當事人解除合同時,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四)代位權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為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1、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予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例題】債權人甲認為債務人乙怠于行使其債權給自己造成損害,欲提起代位訴訟。下列各項債權中,不得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有()。
A、安置費給付請求權B、勞動報酬請求權
C、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D、因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
【答案】ABCD
2、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對超過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負擔。
(五)撤銷權
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1、可撤銷的行為
(1)無償行為(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不論第三人善意、惡意取得,均可撤銷
(2)有償行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第三人的惡意(知道)的,可以撤銷
【例題1】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務人的下列行為中,債權人認為對自己造成損害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的有()。
A、放棄到期債權
B、無償轉讓財產
C、拍賣優良資產
D、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
【答案】ABD
【例題2】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債務人的下列行為中,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的是()。
A、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
B、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
C、債務人無償將財產贈與他人
D、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但受讓人不知該情形
【答案】BC
【解析】選項A應行使代位權。
2、撤銷權的時效(重點)
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案例】甲企業不能清償銀行貸款,經查,甲企業于2000年1月1日主動放棄對乙企業100萬元的債權,如果銀行于2007年4月1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行為,則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理由:自債務人的行為實際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3、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解釋】在訴訟中,債權人為原告,債務人為被告。
【例題】甲公司欠乙公司30萬元,一直無力償付,現丙公司欠甲公司20萬元,已經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棄對丙的債權。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對甲公司的行為,乙公司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A、行使代位權,要求丙償還20萬元
B、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放棄債權的行為
C、乙行使權利的必要費用可向甲主張
D、乙應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甲放棄債權2年內行使撤銷權
【答案】BC
【解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