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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經濟法第八章合同法律制度

來源:233網校 2008年3月14日

2、合同義務轉移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否則:
(1)債務人轉移合同義務的行為對債權人不發生效力;
(2)債權人有權拒絕第三人向其履行;
(3)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并承擔不履行或者延遲履行合同的法律責任。
3、合并、分立
(1)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
(1)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相關鏈接1】(1)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2)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相關鏈接2】破產債權的申報: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
【相關鏈接3】破產債權的申報:連帶債務人數人被裁定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全部債權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
【例題1】甲公司對外負債300萬元,甲公司將一部分優良資產分離去另成立乙公司,甲、乙公司和債權人對于清償300萬元債務的問題沒有協議。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下列關于公司分立后300萬元債務清償責任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A、應當由乙公司一方承擔清償責任
B、應當由甲公司一方承擔清償責任
C、應當由甲公司和乙公司按約定比例承擔清償責任
D、應當由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答案】D
【例題2】A公司分立為B公司和C公司,分立時B公司和C公司明確約定A公司以前的債務由B公司承擔。A公司原欠李某貨款5萬元,現李某要求償還。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A、由B公司承擔
B、由C公司承擔
C、由B公司、C公司平均承擔
D、由B公司、C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答案】D
【解析】“A公司以前的債務由B公司承擔”,并不是“債權人與債務人的約定”,而是“債務人之間的內部約定”,不得對抗債權人。
六、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
(一)合同的法定解除
1、合同的法定解除條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相關鏈接1】當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相關鏈接2】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
2、合同解除的程序
當事人解除合同時,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3、合同解除的效力
(1)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
(2)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3)合同的解除,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二)抵銷
1、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張抵銷。
2、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
3、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例題】甲公司欠乙商場貨款5萬元,乙商場欠甲公司貨款2萬元?,F甲公司欠款已到期,乙商場欠款已超過訴訟時效,甲公司擬主張抵銷。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A、甲公司有權主張抵銷
B、甲公司主張抵銷,須經乙商場同意
C、雙方債務性質不同,不得抵銷
D、乙商場債務已過訴訟時效,不得抵銷
【答案】A
【解析】(1)選項B: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2)選項D:訴訟時效消滅的是勝訴權,而不消滅實體權利。因此,甲公司的債權并未喪失。
(三)提存
1、提存的法律效力
(1)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
(2)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
(3)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2、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例題1】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由于債權人的原因,債務人無法向債權人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可以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部門,從而消滅債務,在標的物提存后,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責任的承擔者是()。(2003年)
A、債權人B、債務人
C、債權人和債務人D、提存部門
【答案】A
【例題2】甲與乙簽訂銷售空調100臺的合同,但當甲向乙交付時,乙以空調市場疲軟為由,拒絕受領,要求甲返還貨款。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A、甲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存這批空調
B、空調在向當地公證機關提存后,因遇火災,燒毀5臺,其損失應由甲承擔
C、提存費用應由乙支付
D、若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乙不領取空調,則歸甲所有
【答案】AC
【解析】(1)選項A: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2)選項BC: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乙)承擔,提存費用由債權人(乙)負擔,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3)選項D: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七、違約責任
(一)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
1、繼續履行
【相關鏈接】當事人就延遲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2、補救措施
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例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質量不符合約定而對違約責任又沒有明確約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要求對方承擔的補救措施有()。
A、修理B、減少價款C、退貨D、更換
【答案】ABCD
3、賠償損失
(1)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2)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4、支付違約金
(1)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2)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5、同時約定定金、違約金的處理原則(重點)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二者不能并用。
【例題1】甲、乙簽訂的買賣合同約定了定金和違約金條款。甲違約,給乙造成經濟損失。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乙追究甲違約責任的方式有()。(2001年)
A、要求單獨適用定金條款
B、要求單獨適用違約金條款
C、要求同時適用定金和違約金條款
D、要求同時適用定金、違約金條款,并要求另行賠償損失
【答案】AB
【例題2】甲乙訂立買賣合同約定:甲向乙交付200噸銅材,貨款為200萬元;乙向甲支付定金20萬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應支付違約金30萬元。甲因將銅材賣給丙而無法向乙交貨。在乙向法院起訴時,既能最大限度保護自己的利益,又能獲得法院支持的訴訟請求是()。
A、請求甲雙倍返還定金40萬元
B、請求甲支付違約金30萬元
C、請求甲支付違約金30萬元,同時請求甲雙倍返還定金40萬元
D、請求甲支付違約金30萬元,同時請求返還定金20萬元
【答案】D
【解析】(1)選項A:20萬元的定金本來就是乙的,如果請求甲雙倍返還定金40萬元,對甲的懲罰只有20萬元;(2)選項B:20萬元的定金本來就是乙的,只請求甲支付違約金30萬元,對甲的懲罰只有10萬元;(3)選項C:定金罰則、違約金罰則不能并用。
(二)其他規定
1、在合同訂立之后,如果一方當事人沒有履行合同,不論是自己的原因,還是第三人的原因,都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案例】甲、乙公司簽訂一份100萬元的買賣合同,根據合同約定,甲公司應當在2007年4月1日前交貨,乙公司在收到貨物后10日內付款。甲公司和丙運輸公司簽訂了一份運輸合同,由丙負責運輸。丙在運輸途中因裝卸不慎造成貨物毀損。從“買賣合同”的角度,不管是甲自己的原因,還是第三人丙的原因,都應當由債務人甲公司向債權人乙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甲向乙承擔違約責任后,甲有權根據雙方簽訂的“運輸合同”要求丙賠償損失。
【例題】甲公司要運送一批貨物給收貨人乙公司,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電話聯系并委托某汽車運輸公司運輸。汽車運輸公司安排司機劉某駕駛。運輸過程中,因劉某的過失發生交通事故,致貨物受損,乙公司因未能及時收到貨物而發生損失。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乙公司應向()要求賠償損失。
A、甲公司B、丙C、劉某D、汽車運輸公司
【答案】A
【解析】(1)合同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2)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2、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2)當事人延遲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相關鏈接】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
八、具體合同
(一)買賣合同(重點)
【解釋】買賣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合同,既可以是要式的,也可以是不要式的。
1、所有權
(1)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轉移。
(2)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時,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
【解釋】(1)所有權:先看當事人的約定,未約定的,自交付時轉移;(2)風險: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3)孳息: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后產生的孶息歸買受人所有。
【例題1】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買賣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時間為()。(2001年)
A、合同成立時B、合同生效時
C、標的物交付時D、買方付清標的物價款時
【答案】C
【例題2】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買賣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時間為()。(2002年)
A、合同成立時B、合同生效時
C、標的物交付時D、買方付清標的物價款時
【答案】C
【例題3】乙向甲購買10臺新型計算機,雙方訂立了合同。下列關于該合同項下計算機所有權轉移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A、如果雙方沒有特別約定,計算機的所有權自買賣合同生效時起轉移
B、如果雙方沒有特別約定,計算機的所有權自甲方交付時起轉移
C、如果雙方沒有特別約定,計算機的所有權自乙方付清全部價款時起轉移
D、如果雙方約定,甲方先行交付計算機,在乙方付清全部價款之前,其所有權仍屬于甲方,該約定有效
【答案】BD
2、檢驗期間
(1)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2)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2年的規定。
【例題】甲企業向乙企業購買一臺大型設備,由于疏忽在合同中未規定檢驗期間。設備運回后,甲企業組織人員進行檢驗,未發現質量有問題,于是投入使用。第三年,設備出現故障,經反復查找,發現設備關鍵部位存在質量瑕疵。按照該設備的說明書,其質量保證期為五年。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A、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內未通知出賣人標的物質量不合格,故標的物質量應視為合格
B、買受人在收到標的物之日起2年內未通知出賣人標的物有瑕疵,故標的物質量應視為合格
C、該設備有質量保證期5年的規定,故出賣人仍應承擔責任
D、雙方未約定質量檢驗期限,都存在過錯,應分擔責任
【答案】C
3、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1)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
【案例】甲、乙企業于2007年4月1日簽訂買賣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所有權保留條款,根據約定,甲企業于4月10日交付貨物,乙企業驗貨后于4月15日以支票方式付款,甲企業收到支票后,貨物的所有權轉移給乙企業。在本案中,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于4月10日后由乙企業承擔,但其所有權于4月15日轉移,因此,所有權轉移與否不是確定風險轉移的標準。
(2)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3)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4)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5)出賣人按照約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6)出賣人未按照約定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7)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8)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例題1】2004年8月10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份貨物買賣合同。合同約定,乙公司于8月20日到甲公司的庫房提取所購全部貨物。乙公司由于自身原因至8月30日才去提取該批貨物,但8月25日甲公司的庫房因雷擊發生火災,致使乙公司應提取的部分貨物毀損。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乙公司承擔該批貨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起始時間是()。(2006年)
A、8月10日B、8月20日C、8月25日D、8月30日
【答案】B
【例題2】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買賣合同的出賣人應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有()。
A、合同約定賣方代辦托運,出賣人已將標的物發運,即將到達約定的交付地點
B、買受人下落不明,出賣人已將標的物提存
C、標的物已運抵交付地點,買受人因標的物質量不合格而拒收貨物
D、合同約定在標的物所在地交貨,約定時間已過,買受人仍未前往提貨
【答案】AC
【解析】(1)選項A: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代辦托運”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在本題中,貨物“即將到達約定的交付地點”,說明雙方明確約定的交付地點,不能適用該規定。由于標的物尚未到達約定的交付地點,因此,出賣人仍應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2)選項B:出賣人將標的物提存后,由債權人(買受人)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3)選項C:標的物質量不符合約定時,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4)選項D: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4、買賣合同的解除
(1)因標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約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從物。因標的物的從物不符合約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2)標的物為數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就該物解除,但該物與他物分離使標的物的價值明顯受損害的,當事人可以就數物解除合同。
(3)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20%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一并支付到期與未到期的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
(二)贈與合同(2007年新增)
1、贈與合同是單務、無償合同。即使在附義務的贈與中,受贈人所負擔的義務并非贈與人所負義務的對價,贈與人不能以受贈人不履行義務進行抗辯。
2、贈與的撤銷
(1)任意撤銷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
(2)法定撤銷
受贈人有下列法定情形之一的,無論贈與財產的權利是否轉移,贈與是否具有救災、扶貧性質或者經過公證,贈與人均可以撤銷贈與:
①嚴重侵害贈與人或其近親屬;
②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
③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3)撤銷權的時效
①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
②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
章節撤銷權撤銷權的時效
第1章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如果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超過1年,當事人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第6章破產申請受理前放棄自己的債權發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的,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
破產申請受理前的個別清償發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的,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
第8章可撤銷合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合同保全措施中的撤銷權(1)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
(2)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第9章贈與合同的撤銷(1)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
(2)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
【例題】甲曾表示將贈與乙5000元,且已實際交付乙2000元,后乙在與甲之子丙的一次糾紛中,將丙毆成重傷。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A、甲可以撤銷對乙的贈與
B、丙可以要求撤銷其父對乙的贈與
C、甲應在丙被毆傷6個月內行使撤銷權
D、甲有權要求乙返還已贈與的2000元
【答案】AD
【解析】(1)選項A: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贈與人有權撤銷贈與。(2)選項D: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3)選項B:贈與人的撤銷權不能由其近親屬行使。(4)選項C:贈與人的撤銷權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
(三)借款合同(重點)
1、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
(1)停止發放借款;
(2)提前收回借款;
(3)解除合同。
【例題】甲公司向乙銀行借款1000萬元,甲公司未按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乙銀行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A、停止發放借款B、提前收回借款
C、解除借款合同D、按已確定的借款利息雙倍收取罰息
【答案】ABC
【解析】選項D加收罰息屬于企業“逾期歸還”銀行貸款的措施。
2、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
3、利息的支付方式
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1)借款期限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2)借款期限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相關鏈接】在租賃合同中,租金的支付期限未約定時,界定原則與借款合同相同。
【例題】張某向李某借款3萬元,償還期限15個月,但未約定利息的支付期限,且事后未達成補充協議,該借款利息應在借款到期后一并支付。()(2004年)
【答案】×
4、借款利息的計算期間
(1)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借款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2)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例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借款人提前償還貸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計算利息的方法是()。
A、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期間計算
B、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期間計算,實際借款期間小于1年的,按1年計算
C、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
D、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但是借款人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答案】C
5、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例題】王某為做生意向其朋友張某借款10000元,當時未約定利息。王某還款時,張某索要利息,王某以沒有約定為由拒絕。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下列關于王某是否支付利息的表述中,正確的是()。(2005年)
A、王某不必支付利息
B、王某應按當地民間習慣支付利息
C、王某應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D、王某應在不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三倍的范圍支付利息
【答案】A
(四)租賃合同(重點)
1、租賃合同的期限
(1)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在6個月以上的,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2)租賃合同的期限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仍不得超過20年。
【相關鏈接】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主合同標的額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例題】租賃合同的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租賃合同無效。()
【答案】×
2、不定期租賃
(1)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2)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3)租賃期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例題1】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下列情形中的租賃合同,屬于定期租賃合同的是()。(2007年)
A、甲將1臺機器租賃給乙,雙方訂有書面合同,租賃期限約定為20年
B、甲乙簽訂租賃合同,未約定租賃期限,且不能通過補充協議或根據合同條款、交易習慣確定租賃期限
C、甲乙訂立一口頭租賃合同,租賃期限為1年
D、甲將一私房出租給乙,租賃期限為3年,現租期已屆滿,甲未收回房屋,乙繼續居住并交納房租
【答案】A
【解析】(1)選項B: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2)選項C: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3)選項D:租賃期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例題2】張某于2006年1月1日租住何某一套房屋,租期1年,后何某出國。租期屆滿,何某并未作任何表示。2007年6月1日何某歸來,要求張某立即搬出。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A、雙方沒有續訂合同,租賃關系消滅
B、自2007年1月1日至6月1日,雙方存在無償合同關系
C、自2007年1月1日起,原合同應視為續期1年
D、自2007年1月1日起,該合同轉變為不定期租賃
【答案】D
3、維修義務
(1)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3)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如未經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解釋】在融資租賃中,承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
4、轉租
(1)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與出租人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2)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例題】馮某與張某口頭約定將一處門面房租給張某,租期2年,租金每月1000元。合同履行1年后,張某向馮某提出能否轉租給翁某,馮表示同意。張某遂與翁某達成租期1年、月租金1200元的口頭協議。翁某接手后,擅自拆除了門面房隔墻,馮某得知后欲收回房屋。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A、馮某與張某間的租賃合同為不定期租賃
B、張某將房屋轉租后,馮某有權按每月1200元向張某收取租金
C、馮某有權要求張某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D、馮某有權要求翁某承擔違約責任
【答案】AC
【解析】(1)選項A: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2)選項BCD: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題中,張某經過馮某的同意轉租,馮某可以要求張某承擔房屋損壞的賠償責任。轉租經過出租人的同意,則出租人仍然按照原協議收取租金,因此選項B錯誤。
5、租金的支付期限
對租金的支付期限未確定的,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可以根據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以下規則:
(1)租賃期限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
(2)租賃期限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
6、買賣不破租賃
(1)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2)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的權利。
【案例】甲、乙簽訂租賃合同,甲將自己所有的房屋租賃給乙,租賃期限為2006年1月1日-2007年1月1日。2006年4月1日,甲將該房屋轉讓給丙,丙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后:(1)買賣合同有效;(2)原租賃合同在有效期限內繼續有效。
【相關鏈接】(1)先出租后抵押的,租賃合同優先;(2)先抵押后出租的,抵押權優先。
【例題1】甲公司將所屬設備租賃給乙公司使用。租賃期間,甲公司將用于出租的設備賣給丙公司。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A、甲公司在租賃期間不能出賣出租設備
B、買賣合同有效,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C、買賣合同有效,原租賃合同自買賣合同生效之日起終止
D、買賣合同有效,原租賃合同須經丙公司同意后方繼續有效
【答案】B
【例題2】甲與乙訂立租賃合同,將自己所有的一棟房屋租賃給乙使用。租賃期間,甲在征得乙同意后,將房屋賣給丙,并轉移了所有權。下列有關該租賃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A、租賃合同在乙和丙之間繼續有效
B、租賃合同自動解除
C、租賃合同自動解除,但是甲應當對乙承擔違約責任
D、租賃合同自動解除,但是丙應當另行與乙訂立租賃合同
【答案】A
【例題3】甲將自己的房屋出租給乙,租期為2年,在租賃期間,甲又與丙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A、甲與丙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效,因為甲未取得乙的同意
B、甲應當提前通知乙房屋將要出售
C、乙在同等條件下有權優先于丙購買該房屋
D、如丙購買了房屋,則丙有權決定甲、乙之間的原房屋租賃合同是否繼續執行
【答案】BC
【解析】(1)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2)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案例】(2007年)
2002年4月,甲租用乙的一間平房經營日用品,雙方約定:租用期為3年;每年租金為6000元;每半年結算一次租金。雙方未就維修義務的承擔作出約定。
2003年7月,由于當地連日降雨,致使該租賃房屋承重墻下沉并出現了3厘米寬的裂縫,房屋有倒塌的危險。甲要求乙維修,乙未答復。甲無奈自己請來建筑隊,對房屋進行加固維修,共花費人民幣1260元。但房屋倒塌危險仍未消除。
當年10月,甲與乙結算當期的房租時,要求扣除其花費的維修費用并提出解除合同,乙不同意。甲隨后搬離該房屋。
要求:
根據上述事實及《合同法》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甲是否有權要求扣除維修費用?簡要說明理由。
(2)甲是否有權解除租賃合同?簡要說明理由。
【案例1答案】
(1)甲有權要求扣除維修費用。(1分)(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雙方當事人沒有就維修義務的承擔作出約定的,出租人應當承擔租賃物的維修義務。(1.5分)
[或者: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
(2)甲有權解除租賃合同。(1分)(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在本題中,該出租房屋有倒塌的危險,危及到了甲的安全,甲有權隨時解除租賃合同。(1.5分)

(五)融資租賃合同
1、融資租賃關系
(1)三方當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賣人
(2)兩個合同:融資租賃合同、買賣合同
2、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
3、租賃物不符合約定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涉選擇租賃物的除外。
4、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承擔租賃物的維修義務。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對第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5、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于破產財產。
6、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對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例題1】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2006年)
【答案】√
【例題2】甲、乙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甲為出租人,乙為承租人。甲根據乙的選擇,向丙購買了1臺大型設備,出租給乙使用。乙在該設備安裝完畢后,發現不能正常運行。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A、乙可以基于設備質量瑕疵而直接向丙索賠
B、甲不對乙承擔違約責任
C、乙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
D、租賃期滿后由乙取得該設備的所有權
【答案】ABC
【解析】(1)選項A: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的,出租人應當協助。(2)選項B: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3)選項C: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4)選項D: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六)承攬合同
1、第三人
(1)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解釋】(1)主要工作:同意;(2)輔助工作:可以不經同意。
2、留置權
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
3、隨時解除
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解釋】“隨時解除”是承攬合同的特點,但只有“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
【相關鏈接】“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例題1】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答案】√
【例題2】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承攬合同的承攬人的下列行為中,構成違約行為的是()。
A、承攬人發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不合理,立即停止工作并通知定作人,因等待答復,未能如期完成工作
B、承攬人發現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合格,遂自行更換為自己確認合格的材料
C、承攬人未征得定作人同意,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D、因定作人未按期支付報酬,承攬人拒絕交付工作成果
【答案】B
【解析】(1)選項A:承攬人發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復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2)選項B:承攬人發現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合格,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承攬人不得擅自更換定作人提供的材料。(3)選項C: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4)選項D: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
(七)建設工程合同(2007年新增)
1、分包
經發包人同意,總承包人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相關鏈接】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經定作人的同意,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由“承攬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例題】2007年4月1日,總承包人乙公司經發包人甲公司同意,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分包給丙公司。因丙公司完成的工程質量出現問題,給甲公司造成200萬元的經濟損失。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選項中,正確的是()。
A、由丙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B、由乙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C、首先由丙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乙公司承擔
D、由乙公司和丙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答案】D
2、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筑工程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八)運輸合同(2007年新增)
1、客運合同
(1)承運人擅自變更運輸工具而降低服務標準的,應當根據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減收票款;提高服務標準的,不應當加收票款。
(2)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例題】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發生的下列旅客傷亡事件中,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是()。
A、一旅客因制止扒竊行為被歹徒刺傷
B、一旅客在客車正常行駛過程中突發心臟病身亡
C、一失戀旅客在行車途中吞服安眠藥過量致死
D、一免票乘車嬰兒在行車途中因急剎車受傷
【答案】BC
【案例】(2007年)
甲公司專營A地至B地的旅客運輸業務。2006年11月1日,由于正值客運淡季,甲公司將一使用空調車的班次取消,購買了該班次車票的旅客被合并至沒有空調的普通客車中。該批旅客認為甲公司的做法不合理,要求退還部分票款,但甲公司以近期多雨霧、路不好走、兩種票價金額相差不大為由,不同意退還相差部分的票款。
當車行至某段山路時,司機因故采取了急剎車措施。乘客乙被甩到車內地板上摔傷。乘客乙經醫院診斷鑒定為腰椎壓縮性骨折,要求甲公司承擔醫藥費及其他相關損失。
要求:
根據上述事實及《合同法》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甲公司不退還部分旅客票款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2)甲公司應否對乘客乙受傷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簡要說明理由。
【答案】
(1)甲公司不退還部分旅客票款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1分)(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承運人擅自變更運輸工具而降低服務標準的,應當根據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減收票款。(1.5分)
(2)甲公司應當對乘客乙受傷承擔損害賠償責任。(1分)(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1.5分)
2、貨運合同
(1)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達到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2)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托運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要求支付運費;已經收取運費的,托運人可以要求返還。
(4)貨物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
【相關鏈接】買賣合同的價款約定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確定。
【例題】在運輸合同中,對貨物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計算賠償額的具體原則是()。
A、簽訂運輸合同時簽訂地的市場價格
B、簽訂運輸合同時發貨人所在地的市場價格
C、簽訂運輸合同時承運人所在地的市場價格
D、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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