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
【解釋】委托合同、行紀合同、代理制度的區別:
(1)代理制度中的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
(2)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
(3)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義,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
2、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獨立地”向“第三人”進行意思表示。
【解釋l】由于“代人保管物品”不涉及第三人,因此不屬于代理。
【解釋2】居問行為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居間人的作用僅限于“傳話筒”,不能獨立地進行意思表示。因此,居間行為不屬于代理。
3、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適用范圍
1、代理適用于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或者終止權利義務的法律行為,也適用于法律行為之外的其他行為(如申請行為、申報行為、訴訟行為)。
2、依照法律規定或行為性質必須有本人親自進行的行為(如遺囑、婚姻登記、收養子女)不能代理。
(三)委托代理(重點)
授權委托書“授權不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