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企業破產法律制度
破產界限和破產申請
一、破產界限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規定清理債務。破產界限的實質標準就是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二、破產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破產申請應以書面的形式向對破產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企業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債務人住所地是指債務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債務人主要辦事機構不明確的,由其注冊地人民法院管轄。
破產申請應以書面的形式提出。提出破產申請時,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