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證券法律制度
證券發行的一般規定、股票的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證券投資基金的發行
一、證券發行的一般規定
(一)公開發行證券的有關規定
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并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未經依法核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1)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2)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200人的。(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二)公開發行證券實行保薦制度的有關規定
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采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
保薦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注冊登記制度、保薦責任、保薦期限、監管部門對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施行責任追究的監管機制。
證券經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注冊登記為保薦機構:(1)保薦代表人數量少于2名;(2)公司治理結構存在重大缺陷,風險控制制度不健全或者未有效執行;(3)最近24個月因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從名單中去除;(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的發行
(一)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及報送文件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募股申請和有關文件。
(二)公司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及報送文件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2)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2)最近3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并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4)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募股申請和有關文件。
公司對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必須按照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三、公司債券的發行
(一)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3 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6 000萬元。(2)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4)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5)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于核準的用途,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二)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報送的文件
申請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有關文件。
(三)不得再次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開發行公司債券:(1)前一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2)對已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于繼續狀態;(3)違反《證券法》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債券所募集資金的用途。
四、證券的發行程序
(一)證券發行的核準
發行人發行證券,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報送證券發行申請文件。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設發行審核委員會,依法審核股票發行申請。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應當自受理證券發行申請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對已作出的核準證券發行的決定,發現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發行證券的,應當予以撤銷,停止發行。已經發行尚未上市的,撤銷發行核準決定,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證券持有人;保薦人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責任。
股票依法發行后,發行人經營與收益的變化,由發行人自行負責;由此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