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在本質上屬于“有效的”民事行為。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變更,也可以選擇撤銷,當然也可以選擇不撤銷。如果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未在法定的期間內行使撤銷權,則該行為視同“有效的”法律行為,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3、可撤銷民事行為的界定
(1)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
(2)顯失公平的。
【解釋】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僅限于“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但可撤銷的合同包括“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如果不損害國家利益,屬于可撤銷的合同;如果損害國家利益,則屬于無效合同)。
4、撤銷權的時效
如果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超過1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該行為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5、撤銷權的效力
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一經撤銷,自行為開始時無效。無效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時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可撤銷的合同,一經撤銷,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無效
【例題】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無效民事行為的有( )。
A、無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
B、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進的民事行為
C、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
D、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
【答案】A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