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
1、出資期限
(1) 發起設立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其余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2) 募集設立
①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②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 。
2、出資方式
(1)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2)全體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30% 。
3、抽回股本
(1)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2)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在公司“成立”前,可以抽回出資。
【例題】李某花1.5萬元購買了某股份公司發行的股票2000股,但該公司股票尚未上市,現李某欲退還已購股票。下列情況中,李某可以要求發起人退還股款的是( )。
A、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
B、公司股東大會同意
C、公司董事會同意
D、公司未按期募足股份
【答案】AD
4、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將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記錄、監事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告置備于本公司。股東有權查閱這些文件,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5、發起人的義務(P66)
(1)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2)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不包括認股人)承擔連帶責任。
6、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P67)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折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于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額。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P67)
(一)股東大會(P67)
股東大會的職權
股東大會的會議制度
1、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開條件(P67)
(1)董事人數不足法定最低人數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2/3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的1/3時
(3)單獨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2、會議通知(P68)
(1)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提前20日通知各股東。
(2)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各股東。
(3)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于會議召開30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3、股東的提案權(P68)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
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2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4、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5、股東大會的決議(P68)
(1)普通事項: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2)特別事項: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變更公司形式
上市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P72)
6、累積投票制
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7、會議記錄(P69)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而非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簽名。
(二)董事會(P69)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相同。
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為5-19人,董事會成員中“可以”(而非必須)有公司職工代表。
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由3-13人組成。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包括職工代表。
2、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3、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4、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2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5、臨時董事會的召開條件
(1)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
(2)1/3以上董事提議
(3)監事會提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