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承諾
1、承諾期限(P214)
(1)承諾期限的起算
①要約以信件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
②要約以電話、傳真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例題·單選題】陳某以信件發出要約,信件未載明承諾開始日期,僅規定承諾期限為10天。5月8日,陳某將信件投入郵箱;郵局將信件加蓋5月9日郵戳發出;5月11日,信件送達受要約人李某的辦公室;李某因外出,直至5月15日才知悉信件內容。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該承諾期限的起算日為( )。(2007年)
A、5月8日 B、5月9日
C、5月11日 D、5月15日
【答案】B
【解析】要約以信件形式做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
(2)受要約人發出承諾的時間
①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為新要約。
②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況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2、承諾內容(P215)
(1)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視為新要約。
【解釋】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內容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2)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例題·單選題】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情形中,要約沒有發生法律效力的是( )。
A、撤回要約的通知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B、撤銷要約的通知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
C、同意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D、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答案】A
【解析】(1)選項A:要約的撤回是指“不讓要約生效”,因此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比要約先到,至少同時到;(2)選項B:要約的撤銷是指“讓生效的要約失效”,因此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生效后、對方承諾之前到達。盡管選項B可以依法撤銷要約、使之失效,但要約生效在先;(3)選項C:承諾生效、合同成立;(4)選項D: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視為新要約,原要約失效,但原要約生效在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