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講解二十一、過渡性稅收優惠
(一)《企業所得稅法》公布前已批準設立的企業
1.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其中: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的企業,2008年按18%稅率執行,2009年按20%稅率執行,2010年按22%稅率執行,2011年按24%稅率執行,2012年按25%稅率執行;原執行24%稅率的企業,2008年起按25%稅率執行。
2.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后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
3.享受上述過渡優惠政策的企業,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經工商等登記管理機關登記設立的企業。
4.企業在2007年3月16日之前設立的分支機構單獨依據原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的優惠規定已享受有關稅收優惠的,凡符合上述政策條件的,該分支機構可以單獨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
(二)法律設置的特定地區的新設高新技術企業
對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記注冊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以下簡稱新設高新技術企業),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1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
在定期減免稅的減半期內,可以按照企業適用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減半征稅。
(四)實施企業稅收過渡優惠政策的其他規定
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優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業選擇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
相關推薦: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考情分析(2008-2011)
2012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章節突破試題 試題專訓
考試應用:加入考試群組,共享備考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