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講解六、企業改制管理制度
1.國家出資企業改制的形式
(1)國有獨資企業改為國有獨資公司;
(2)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改為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國有資本控股公司;
(3)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改為非國有資本控股公司。
2.決定或批準
(1)企業改制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或者由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決定。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在作出決定或者向其委派參加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股東會會議、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代表作出指示前,應當將改制方案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2)企業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業職工的,還應當制定職工安置方案,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通過。
3.出資人權益保護
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界定和核實資產,應當客觀、公正。涉及非貨幣財產折算為國有資本出資或者股份的,應當以評估確認價格作為確定國有資本出資額或者股份數額的依據。不得將財產低價折股或者有其他損害出資人權益的行為。
相關推薦: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考情分析(2008-2011)
2012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章節突破試題 試題專訓
考試應用:加入考試群組,共享備考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