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的出口退(免)稅制度(變動)
(一)一般規定
退免稅政策 |
1.出口企業出口貨物:分為自營出口貨物和委托出口貨物兩類。 2.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視同出口貨物(7項詳見教材) (1)出口企業對外援助、對外承包、境外投資的出口貨物; (2)出口企業經海關報關進入國家批準的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等并銷售給境外單位、個人的貨物; (3)免稅品經營企業銷售的貨物 3.出口企業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
免稅政策 |
1.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以下貨物免征增值稅(15項詳見教材)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的貨物;(2)避孕藥品和用具,古舊圖書;(3)軟件產品;(4)含黃金、鉑金成分的貨物,鉆石及其飾品;(5)國家計劃內出口的卷煙;(6)已使用過的設備。(7)非出口企業委托出口的貨物等 2.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視同出口下列貨物勞務免征增值稅:(3項詳見教材) (1)國家批準設立的免稅店銷售的免稅貨物; 3.未按規定申報或未補齊退(免)稅憑證的免征增值稅 |
不免不退政策 |
1.取消出口退(免)稅的貨物; 2.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銷售給特殊區域內的生活消費用品和交通運輸工具。 3.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因騙取出口退稅被稅務機關停止辦理增值稅退(免)稅期間出口的貨物。 4.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提供虛假備案單證的貨物。 5.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增值稅退(免)稅憑證有偽造或內容不實的貨物。 6.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未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期限內申報免稅核銷以及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不予免稅核銷的出口卷煙。 【總結】3-6項為不合法合規的 |
(二)增值稅退(免)稅辦法
免抵退稅辦法 |
(1)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和視同自產貨物。 (2)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3)列名生產企業(稅法對具體范圍有規定)出口非自產貨物 |
免退稅辦法 |
不具有生產能力的出口企業(外貿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貨物勞務 |
(三)出口退稅率
出口企業應將不同稅率的貨物分開核算和申報,凡劃分不清,一律從低適用退稅率計算退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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