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的納稅人
1.定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中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
【特殊】
(1)單位租賃或者承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經營的,承租人或者承包人為納稅人;
(2)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2.分類
(1)標準:根據納稅人的經營規模(年應稅銷售額)以及會計核算的健全程度不同
(2)不符合標準時的特殊情況:
①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②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及新開業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3)下列納稅人不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①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其他個人;
②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非企業性單位;
③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
3.一般納稅人VS小規模納稅人
一般納稅人 |
小規模納稅人 |
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
只能開具普通發票,或讓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
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
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就算有增值稅專用發票) |
購進扣除法(銷項-進項) |
簡易征收辦法(銷售額乘以征收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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