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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預習:票據權利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第三節 票據法律制度
一、票據法基礎理論
(五)票據權利與抗辯
一、票據權利
(1)概念:要錢=付款請求權、追索權
1、付款請求權:向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據要求付款的權利
2、票據追索權:指票據當事人行使付款請求權遭到拒絕or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時,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及其他法定費用的權利
(2)票據權利的取得
1、主要形式
(1)出票取得:接受出票人簽發;
(2)轉讓取得:接受背書轉讓;
(3)因稅收、繼承、贈與、企業合并
2、取得票據但享有票據權利
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
3、取得票據但不享有票據權利
(1)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
(2)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票據法》規定的票據
(3)票據權利的行使與保全
1、票據權利的行使票據權利人向票據債務人提示票據,請求實現票據權利的行為。
2、票據權利的保全
(1)自己保全:如為防止付款請求權與追索權因時效而喪失,采取中斷時效的行為;為防止追索權喪失而請求作成拒絕證明的行為等
(2)請求法院保全:
法院審理、執行票據糾紛案件時,經當事人申請并提供擔保,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據,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執行措施
(4)票據權利的補救
1、掛失止付:失票人將喪失票據的情況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審查后暫停支付
2、公示催告:指在票據喪失后由失票人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確定的利害關系人限期申報權利,逾期未申報者,則權利失效,而由法院通過除權判決宣告所喪失的票據無效的制度或程序
3、普通訴訟:被告一般是付款人
(5)票據權利的消滅
商業匯票: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支票、追索權、再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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