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中級經濟法關鍵在記住法條,然后勤看勤背,為了幫助大家攻克中級經濟法條,233網校學霸君為大家整理了《中級經濟法》法條,趕緊來學習吧!
中級經濟法必背法條:物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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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權的優先效力
【多個物權間】包括并存于同一標的物上的物權之間的效力優劣順序 |
【物權和債權】物權和債權均指向同一標的物時,物權優先于債權的效力。 |
(1)物權相互間的優先效力
原則:時間在先,權利在先 | 例:同一房屋之上,先登記設立的抵押權效力優先于后登記設立的抵押權 |
例外 | 2-1限制物權優先于所有權 所有權人自愿或依法接受在其所有權上的限制 |
2-2 法律的特別規定 ①登記的動產抵押 > 未登記的動產抵押 ②同一動產上已經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
(2)物權優先于債權的效力
①物權優先于債權的法理 | 物權的對世性強于合同相對性: 第一人將房屋借用(不是租賃)給第二人,借用期間約定為2年。借用關系確立半年后,第一人將該房屋出售給第三人,并進行了產權轉移登記。 所以,第三人可以要求第二人從房屋搬離。 |
②物權優先于債權的例外 | A.買賣不破租賃 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
B.先租后抵(抵押不破租賃) 押權設立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并轉移占有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 | |
C.經預告登記的債權(見不動產物權變動) |
2、物權的追及效力
指物權設立后,其標的物不論輾轉至何人之手,物權人都有權追及標的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該物(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3、物權的妨害排除力(物權請求權)
排除他人妨害,恢復物權人對物正常支配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