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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經(jīng)濟法必背法條:要約的撤回、撤銷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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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撤回: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2)撤銷:要約已經(jīng)到達受要約人,在受要約人做出承諾之前,要約人可以撤銷要約。但下列情形下的要約不得撤銷:
①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的;
②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jīng)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3)要約的失效
①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②要約人依法撤銷(而非撤回)要約;
③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則要約失效。
④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nèi)容作出實質(zhì)性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