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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經濟法必背法條:代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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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2、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條件:
①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必須合法且已經到期
②債務人對次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
③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到期債權的實現
【注意】代位權的行使不需要債務人同意。
3、債權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通過訴訟形式行使代位權。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數額不能超過債務人所負債務的數額,否則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4、人民法院認定債權人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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