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中級經濟法真題考點:附條件與附期限民事法律行為,屬于考試重點知識,需要考友們掌握學習!
(一)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強調不確定)
當事人在法律行為中約定一定的條件,并以將來該條件的成就(或發生)或不成就(或不發生)作為法律行為生效或不生效的根據。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條件成就時失效。所附條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為。
【注意】當事人惡意促使條件成就的,應當認定條件沒有成就,當事人惡意阻止條件成就的,應當認定條件已經成就。
【提示】如果所附的條件是違背法律規定或者不可能發生的,應當認定該法律行為無效。
【解釋】能夠作為法律行為所附條件的事實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①是將來發生的事實,已發生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
②是不確定的事實,即條件是否必然發生,當事人不能肯定;
③是當事人任意選擇的事實,而非法定的事實;
④是合法的事實,不得以違法或違背道德的事實作為所附條件。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必然到來,根本區別)
這是指當事人在法律行為中約定一定的期限,并以該期限的到來作為法律行為生效或解除的根據。
【注意】法律行為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確的期限,例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不確定的期限。
考查方向:
①附條件和附期限的區分:一個是不確定的,一個是必然到來的
②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時間或失效時間是多久
下列民事法律行為中,屬于附期限民事法律行為的是( )。
A.甲對乙承諾,下次下雨時送給乙一把折疊雨傘
B.甲、乙約定,如果明天下雨,則甲將其雨傘借給乙
C.甲對乙承諾,如果明年乙獲得博士學位,甲即贈予乙房屋一套
D.甲、乙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若甲的兒子明年大學畢業回到本市工作,則房屋租賃合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