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種類:單方(拋棄、免除)、雙方(買賣、贈與、抵押等)、多方行為(合伙、設立公司)。
特點:(1)法律行為必須有效;(2)原則上必須公示。
Ⅰ、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概述
①概念:不動產物權登記是指物權變動當事人按照法律的要求,向國家主管機關提交申請書、有關的產權證書、合同書等,要求登載記錄物權變動事項,該機關經審查無誤后,將物權變動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
②類型:總登記、首次登記、移轉登記、變更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注銷登記等。
③統一登記:有關不動產物權統一登記的細則尚未完全確立。
④登記機構: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當前登記機構的審查以形式審查為主,必要情況下盡可能實施盡職調查。
⑤不動產登記簿:
⑤ -1指由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制作的,對其轄區內的不動產物權及其變動狀況予以記載的官方記錄簿。
⑤ -2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得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Ⅱ、不動產物權登記的具體類型
①總登記:是指登記機構對特定行政管轄區域內所有不動產進行的全部登記,包括土地總登記和建筑物所有權的第一次登記。總登記屬于行政管理意義上的登記,目的是建立完整情形的不動產產籍產權制度。
②首次登記:指不動產物權的第一次登記。未經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不得辦理不動產其他類型的登記,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③移轉登記:俗稱過戶登記,是指不動產物權從轉讓人移轉至受讓人所辦理的登記。移轉登記是不動產物權移轉的生效要件。
④變更登記:指不動產物權的分割、合并、設立和增減時所為的登記。
⑤更正登記:指對不正確的不動產登記內容進行更正的登記。
目的:使登記所表征的權利符合真實的權利狀態,避免真實的權利人因登記而受到損害。
方式: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 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登記機構依職權直接更正登記。
動產登記機構發現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應當通知當事人在30 個工作日內辦理更正登記。當事人逾期不辦理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公告15個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錯誤登記之后已經辦理了涉及不動產權利處分的登記、預告登記和查封登記的除外。
⑥異議登記:是指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 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申請人自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提起訴訟的,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意義:異議登記一經完成,即中止不動產登記權利的推定效力和公信力,第三人因此不得依據登記的公信力主張善意取得登記的不動產物權。
程序:異議登記是臨時性保護措施,進行異議登記后,申請人須自異議登記之日起15 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人在自提起異議登記之日起15 日內提起訴訟, 異議登記將維持效力直至法院作出生效判決;申請人一旦 勝訴 , 即法院判決確認其為不動產的真正權利人, 登記機構可依據生效的判決文書或協助執行通知書進行更正登記。若申請人 敗訴 ,申請人或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可申請注銷異議登記。權利人因此遭受損失的, 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⑦預告登記:是指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的協議或者簽訂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 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 處分該不動產的, 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90日內未申請登記的, 預告登記失效。
意義:讓債權具有如同物權一樣的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否定其后在債權標的物上成立的相沖突物權的效力。
失效: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的, 預告登記失效。
【注意】債權消滅,包括預告登記的買賣不動產物權的協議被認定無效、被撤銷, 或者預告登記的權利人放棄債權等情形
2、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種類:公法行為(生效的法律文書、征收決定);法律規定(繼承);事實行為(合法建造、拆除房屋)。
特點:不必以公示為前提。
(1)因法律文書或征收決定等而發生:因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2)因繼承而發生: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而發生: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通常會考:
①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所有權、抵押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地役權
②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事實行為、繼承或受遺贈、法律文書/征收決定
(多選題)根據物權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物權變動中,以登記為變動要件的有( )。
A.甲公司將一處土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給乙公司
B.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訂立合同,在甲的土地上設定地役權
C.甲公司將一架飛機的所有權轉讓給乙公司
D.自然人丙將其繼承的房屋轉讓給丁,該房屋尚登記在其去世的父親名下
(2)選項B: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的, 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選項C:對于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動產,其所有權的移轉仍以“交付”為要件,沒有辦理登記,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4)選項D: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物權變動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但事后處分時仍要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