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是指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變為一個公司的行為。其形式有兩種:
一是吸收合并;二是新設合并。吸收合并是A合并B,A仍舊存在,而B不再存在;新設合并是A合并B,新設公司C,A、B公司均不存在
公司合并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簽訂合并協議
(二)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三)作出合并決議
(四)通知債權人
(五)依法進行登記
二、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是指一個公司依法分為兩個以上的公司。《公司法》未明確規定公司分立的形式,一般有兩種:
(1)存續分立(派生分立)
(2)新設分立(解散分立)
1、存續分立,公司以其部分財產和業務另設一個新的公司。原公司的債權債務可由原公司與新公司分別承擔,也可按協議歸原公司獨立承擔。
2、新設分立,即公司以其全部財產設立兩個以上的新公司,原公司解散。
3、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通常會考:公司合并、分立后債權、債務的存續問題
(單選題)甲公司欠乙公司300萬元貨款。后甲公司將部分優良資產分享出去另成立丙公司,甲、丙公司在分立協議中約定,該筆債務由甲、丙公司按3:7比例分擔,但甲、丙公司未與乙公司達成債務清償協議。債務到期后,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清償300萬元,遭到拒絕。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該筆債務清償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乙公司只能向甲公司主張清償
B.乙公司只能向丙公司主張清償
C.應當由甲、丙公司按連帶責任方式向乙公司清償
D.應當由甲、丙公司按分立協議約定的比例向乙公司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