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審程序:
1、普通程序
(1)起訴和受理條件
①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②有明確的被告;
③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④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管轄范圍,同時還必須辦理法定手續;
⑤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或口頭起訴后,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
(2)審理前的準備: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
(3)開庭審理原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
2、簡易程序
(1)適用范圍:簡易程序適用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案件。
(2)簡易之處:
①開庭方式便利:經當事人雙方同意,可以采用視聽傳輸技術等方式開庭。
②傳喚、通知、送達方式簡便: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傳喚雙方當事人、通知證人和送達裁判文書以外的訴訟文書。
③審判簡單:由審判員獨任審判,書記員擔任記錄。
(3)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①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
②發回重審的;
③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
④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
⑤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⑥第三人起訴請求改變或者撤銷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
⑦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提示】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
①人民法院發現案情復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前作出裁定并將合議庭組成人員及相關事項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②案件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審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計算。
③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開庭后不得轉為簡易程序審理。
第二審程序:
又稱上訴程序,是指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決和裁定而提起的上訴案件所適用的程序。(兩審終審制)
1、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3、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審判監督程序:
是指有審判監督權的人員和機關,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依法提出對原案重新進行審理的一種特別程序,又稱再審程序。
1、決定再審
(1)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而非直接決定)。
(2)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2、當事人申請再審
(1)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2)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申請再審,應當在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6個月內提出。
3、當事人申請再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再審申請被駁回后再次提出申請的;
(2)對再審判決、裁定提出申請的;
(3)在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作出不予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決定后又提出申請的。
考查方向:
①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適用于的案件以及簡易程序的簡易之處
②第一審程序——普通程序起訴和受理的條件、開庭審理原則
③第二審程序:時效
④審判監督程序:誰決定再審、當事人如何申請再審以及有哪些情況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多選題)根據民事訴訟法律制度的規定,對于當事人的下列再審申請,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有( )。
A.再審申請被駁回后再次提出申請的
B.在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作出不予提出再審檢察建議后又提出申請的
C.對再審判決、裁定提出申請的
D.在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3個月提出申請的
當事人申請再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再審申請被駁回后再次提出申請的;
(2)對再審判決、裁定提出申請的;
(3)在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作出不予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決定后又提出申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