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地域管轄:
以被告住所地為依據來確定案件的管轄法院,即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
(1)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提示】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該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滿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2)對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提示】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2、特殊地域管轄:
(1)因合同糾紛引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①原則上,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②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被告住所地、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③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由被告住所地、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包括航空器登記地)
(5)專利糾紛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6)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3、協議管轄
協議管轄又稱合意管轄或者約定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后,以協議的方式選擇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
債權糾紛中,只有合同之債、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包括因物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而產生的民事糾紛)可以協議管轄。
根據管轄協議,起訴時能夠確定管轄法院的,從其約定不能確定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確定管轄。管轄協議約定兩個以上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2選1)
考查方向:
①一般地域管轄
②特殊地域管轄(因合同糾紛、因保險合同糾紛、因票據糾紛、專利糾紛)
③專屬管轄
④協議管轄的適用范圍
(單選題)根據民事訴訟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民事糾紛中,當事人不得約定糾紛管轄法院的是( )。
A.收養協議糾紛
B.贈與合同糾紛
C.物權變動糾紛
D.商標權糾紛
(1)選項BCD:只有合同糾紛(選項B)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選項CD)可以協議管轄,由當事人以協議的方式選擇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
(2)選項A:屬于人身關系糾紛,不能協議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