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程序
1、申請仲裁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有仲裁協議;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注意】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2、仲裁庭的組成和回避制度:仲裁庭可以由1名仲裁員或3名仲裁員組成。
【注意】由3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
仲裁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3)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4)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提示】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并在首次開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開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
仲裁裁決
1、開庭形式
①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
②仲裁一般不公開進行。
2、仲裁裁決的作出
裁決應按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有多看多,無多看首)
【注意】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考查方向:
① 仲裁庭的組成和回避制度
② 開庭形式(開庭不公開)
③仲裁裁決的作出
④仲裁效力(法定撤銷情形)
(多選題)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下列情形中,屬于仲裁員審理案件時必須回避的有( )。
A.是本案的當事人
B.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C.是本案當事人的近親屬
D.接受當事人的禮物
仲裁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選項AC);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選項B);
(3)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4)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選項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