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可撤銷法律行為是指可因行為人行使撤銷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撤銷而歸于無效的法律行為。
在效力方面,可撤銷法律行為具有以下特征:
(1)在該行為被撤銷前,其效力已經發生,未經撤銷,其效力不消滅。即其效力的消滅以撤銷為條件。
(2)該行為的撤銷應由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且撤銷權人須通過法院或仲裁機關行使撤銷權。
(3)撤銷權人對權利的行使擁有選擇權,其可以撤銷其行為,也可以通過承認的表示使撤銷權歸于消滅。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重大誤解 | 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90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 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撤銷權消滅。 |
顯失公平 | 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 |
欺詐 | ||
脅迫 | 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
(5)該行為一經撤銷,其效力溯及行為的開始,即自行為開始時無效。
2、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種類
(1)重大誤解
(2)欺詐
【注意】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的,若對方當事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存在欺詐的,受欺詐方不得主張撤銷。
(3)脅迫
(4)乘人之危、顯失公平
3、可撤銷法律行為的法律后果
可撤銷法律行為被依法撤銷后,法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具有與無效法律行為相同的法律后果。如果撤銷權人表示放棄撤銷權或未在法定期間內行使撤銷權的, 則可撤銷法律行為確定地成為完全有效的法律行為。
考查方向:
①撤銷權行使的時間限制
②該行為的撤銷應由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且撤銷權人須通過法院或仲裁機關行使撤銷權。【是一種選擇權,而不是法院強制實施的】
③可撤銷法律行為的法律后果——自行為開始時無效
④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種類:重大誤解;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顯失公平。
(單選題)根據民事法律制度的規定,當事人一方受脅迫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依法行使撤銷權的,應在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定期限內行使。該期限為( )。
A.1年
B.3年
C.90天
D.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