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
因此,《公司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包括不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包括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
《公司法》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管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1)違反“忠實義務”的行為
①挪用公司資金;
②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③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④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⑤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⑥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⑦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注意】違反上述忠實義務的法律后果: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給公司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違反“勤勉義務”的行為
①公司管理層應當接受質詢和監督。
②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要求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管人員應當列席會議并接受股東的質詢。
③董事、高管人員應當如實向公司監事會或不設監事會的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監事行使職權。
通常會考:
①董事會、監事會各自的組成
②董事會、監事會各自的職權
③董事會的召開及其決議
④監事會的決議
(多選題)下列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有( ?。?。
A.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
B.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
C.董事長和副董事長依法由公司董事會選舉產生
D.董事長和副董事長不召集和主持董事會的,必須由全體董事共同推舉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也可以有,不是應當有。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而不是由公司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長和副董事長不召集和主持董事會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而不是必須由全體董事共同推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