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chǎn)負債表及財產(chǎn)清單。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通常會考:
①決議的通過問題
②公司必須編制資產(chǎn)負債表及財產(chǎn)清單
③通知、公告?zhèn)鶛嗳说臅r間要求
④辦理減資登記手續(xù)的時間要求
(單選題)下列關于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規(guī)定的是( )。
A.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chǎn)負債表和財產(chǎn)清單
B.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C.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
D.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