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動產或不動產 讓與人 與 受讓人 間,以移轉所有權為目的,由讓與人將動產交付或將不動產移轉登記于受讓人,即使 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的權利,受讓人 以善意受讓時,仍可取得其所有權之情形。 /2、要件: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1)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3)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3、法律效果
(1)受讓人取得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性質上應屬原始取得,但善意受讓人在受讓動產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動產上存在抵押權等負擔的,這些負擔繼續存在于該動產之上。
(2)原所有權人可向讓與人主張損害賠償:原所有權人有權 向無處分權人 請求損害賠償。 原所有人依據其原先與讓與人之間的關系的不同,可能依合同債務不履行、侵權行為等規定向讓與人行使請求權。
4、遺失物善意取得的特別規定
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① 向無處分權人 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 向受讓人 請求返還原物;但是,②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③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后,有權 向無處分權人 追償。
(1)特別要件:自權利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未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
(2)原所有權人請求返還原物:
①原所有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可以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
②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
③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通常會考:
①善意取得的構成條件
②“善意取得制度”適用前提條件
③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直接法律效果、間接法律效果
(單選題)1月1日,甲將攝像機出租給乙,租期為1年。6月1日,乙將攝像機以市場價20000元賣給了不知情的第三人丙,乙向丙交付了攝像機,但丙尚未支付款項。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有( )。
A.丙未付款,所以不滿足善意取得制度
B.丙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該攝像機
C.如果攝像機尚未交付,丙就不滿足善意取得條件
D.主張買受人丙不構成善意的,甲承擔舉證責任
(1)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3)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本題中3個條件均滿足,屬于善意取得,故選項A錯誤。